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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光伏电价改革究竟为哪般?
日期:2015-12-16   [复制链接]
责任编辑:chenyumeng 打印收藏评论(0)[订阅到邮箱]
最近有媒体称,2016年中国光伏和风电电价调整方案已经获得国家发改委价格司和国家能源局审核,或将于不久后正式对外公布。根据媒体公布的信息来看,三类资源区的上网电价调整后分别为0.8、0.88、0.98元/千瓦时,下调幅度高于此前第一轮讨论稿中所拟定的价格。

今年10月份国家发改委下发了《关于完善陆上风电、光伏发电上网标杆电价政策的通知》(讨论稿),其中规定,光伏方面一类和二类资源区2016年的电价分别是0.9和0.95元/千瓦时,并在之后四年逐年降三分钱,三类资源区2016年的电价为0.98元/千瓦时,之后四年逐年降2分钱;而根据媒体透露的信息来看,正式调整方案中的下调幅度,远大于此前的征求意见文件,并且只给出了2016年的电价。光伏并网电价的下调虽然激起业内一片浪花,但深究中国光伏上网电价规制,其实里面的门道还真的不小。

一、我国光伏发电价格规制的发展

1.1、我国电力行业价格规制改革及规制机构

2002年国务院以国发5号文的形式启动了新一轮电力体制改革,成立了两大电网公司,五大发电公司,此轮改革的一个显著标志就是“厂网分开、竞价上网”,,电价改革成为本轮改革的焦点之一。此后,我国于2004年先后出台了上网电价、输配电价、销售电价三个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在东北、华东等地区开展了发电环节竞价上网的市场化改革,相继出台了差别电价、峰谷电价、脱硫电价、脱硝电价等节能环保电价政策,实施了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收购及建立分区标杆电价等一系列优惠政策。

从监管体制来说,我国电力行政管理和市场监管长期处于多头管理的状况。2002年,伴随着电力体制改革,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应运而生,2003年,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更名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经贸委撤销,国家经贸委的电力管理职能分别划入国家发改委和国家电监会,但电价制定权仍属于国家发改委。

2013年新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后,撤销国家电监会和原国家能源局,进行职能整合组建新的国家能源局,成为受国家发改委管理的国家局。新成立的国家能源局作为事实上的行业行政管理部门和市场监管机构,也只负责提出有关电价调整的建议,而对电力行业的主要的发、输、配、售电价格没有决定权。

电力管理职能和电价规制及日常监管分散在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财政部、国资委、环境保护部等多个部门,而各个部门多是从部门的自身利益出发进行管理,部门之间缺少协调性。总之,从公共管理的角度来看,目前我国的电力定价体制和监管体制还很大的改进空间,需要在改革过程中不断的调整和完善,从而彻底解决规制难题,消除“九龙治水”的局面。

1.2、我国光伏发电定价规制历程

电价制度是从电力成本回收角度采取的不同电价计费形式和方法。发电侧定价机制就是定价方式方法的制度化。上网电价通俗地讲就是独立发电企业向购电商(电网企业)提供上网电量时进行结算时的价格。价格机制也就是市场价格的形成和运行机制,价格机制包括价格的形成机制(即定价机制)和调节机制。我国发电侧电力市场的定价方式主要有以下三种,分别是:政府定价、协议定价和竞价上网。

(1)政府定价

政府定价是指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国家发改委),按照电力价格制定的权限和范围所拟定的价格,也称做国家定价。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普通商品的价格完全交由市场决定,政府定价只存在于国计民生的重要物资、产品及其他法律明确规定的特殊商品之中,例如石油、电力等能源产品。

目前在发电侧上网电价中,以火电为例,政府定价主要实行分省标杆电价制度,企业发电量越多,收益越好。这种固定电价造成的结果是不利于发电资源的优化配置,电源投资者往往对主力发电机组为主的电源感兴趣,却对调峰机组电厂没有投资热情,不利于电网的最优化经济调度。在当今电源投资主体多元化的背景下,由于电网企业的独买独卖、强势垄断,政府有关部门监管职能分散或单一,行业各主体间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导致政府标杆电价方式已与现实情况不相适应了。

(2)协议定价(大用户直购电)


原国家电监会大力推进的大用户直购电工作就属于协议定价。大用户直购电,是指发电厂和电力大用户之间自主协商确定购电量和购电价格,然后委托电网将协议电量由发电厂直接输送到电力大用户,并向电网支付相应的输电费用服务的直接交易形式。电网企业在此过程中类似于高速路,只收取过路费。大用户直购电形式,可以在直接降低电力用户的电力成本,同时,发电企业也增加了机组发电小时数,提高了发电量。

通过研究,有学者指出实行大用户直接供电有利于推进发电侧的改革,进而打破电网企业的垄断并开拓电力市场,是电力市场改革的重要选项。直购电工作是对现行电力销售、运行机制的一种改革尝试,我国已在吉林、广东等地开展了有益探索,虽然交易电量有限,且受各方掣肘较大,但其已然在发电和售电侧引入竞争机制,打破了电网公司独家买卖电力的格局,极具标志意义;同时通过扩大试点,有利于探索建立合理的输配电价,为未来的输配分开改革打下基础,有利于新型电力市场的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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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西北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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