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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大型活动碳中和实施方案》发布
日期:2023-01-10   [复制链接]
责任编辑:yutianyang_tsj 打印收藏评论(0)[订阅到邮箱]
关于印发《山西省大型活动碳中和实施方案》的通知
晋环发〔2022〕41号

省直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碳达峰、碳中和的重大战略决策,推动全社会践行低碳发展新理念,弘扬以低碳为荣的社会新风尚,充分发挥党政机关、省属国企示范带动作用,有序推广和规范我省大型活动和公务会议碳中和的实施,省生态环境厅会同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文旅厅、省国资委、省体育局等部门研究制定了《山西省大型活动碳中和实施方案》(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山西省生态环境厅

山西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商务厅

山西省文化和旅游厅

山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

监督管理委员会

山西省体育局

2022 年 11 月 15 日

(此件主动公开)
 
山西省大型活动碳中和实施方案(试行)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碳达峰、碳中和的重大战略决策,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中发〔2021〕36号)、《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国发〔2021〕23号)精神,发挥党政机关表率和风向标作用,推动全社会践行低碳理念,弘扬以低碳为荣的社会新风尚,规范我省大型活动和公务会议碳中和实施,根据生态环境部发布《大型活动碳中和实施指南(试行)》(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19号)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调研山西重要指示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积极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以全方位推动高质量发展目标为引领,统筹经济社会发展与碳减排之间的关系,鼓励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积极实施大型活动碳中和,倡导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积极探索具有山西特色的大型活动碳中和模式,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

(二)主要目标

到2025年,初步形成以省直机关、大型国企为实施主体的大型活动和公务会议碳中和工作体系。省内举办的大型活动、重要公务会议等落实绿色低碳的要求并实现碳中和。

到2030年,基本建立全社会各行业、各领域共同参与的大型活动和公务会议碳中和工作体系,社会参与度明显提高,省内举办的各类大型活动、公务会议均落实绿色低碳的要求并基本实现碳中和。

(三)基本原则

坚持减排优先。做出碳中和承诺或宣传的大型活动,其组织者应结合大型活动的实际情况,优先实施控制温室气体排放行动,再通过碳抵消等手段中和大型活动实际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实现碳中和。

坚持科学规范。做出碳中和承诺或宣传的大型活动,其组织者或受委托方应根据大型活动的实际情况,完整、规范、准确核算温室气体排放量,为碳抵消提供科学可信依据。

坚持公开透明。做出碳中和承诺或宣传的大型活动,其组织者应对实现碳中和全过程真实性负责,做好相关信息批露,并接受社会监督,对已注销的碳配额或CCER等抵消产品应可追溯并提供相应证明。

二、实施主体

提倡对大型活动实施碳中和的主体包括各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等机构和个人。大型活动碳中和的范围主要是指在特定时间和场所内开展的较大规模聚集活动期间产生的碳排放,包括但不限于:演出、赛事、会议、论坛、展览等。个人可自愿对生活、工作等活动过程中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实施碳中和。

三、碳中和的实施要求

(一)碳中和实施流程
大型活动组织方需按照《大型活动碳中和实施指南(试行)》要求,在筹备阶段制定碳中和实施计划;在举办阶段通过使用绿色建筑作为活动场地、乘坐清洁能源交通工具、少使用一次性生活用品、减少办公用品消耗、节约用水用电、开展光盘行动等方式主动减少碳排放;在收尾阶段根据活动实际开展情况,按照《大型活动碳中和实施指南(试行)》推荐的核算标准及技术规范,核算温室气体排放量并采用购买碳普惠减排量、碳配额、碳信用、中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产生的“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或通过新建林业项目产生碳汇量等方式以抵销活动、会议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实现碳中和,并向社会进行公示。

(二)抵销方式

大型活动组织者应通过购买碳普惠减排量、碳配额、碳信用、CCER的方式或通过新建林业项目产生碳汇量的方式抵消大型活动实际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量。推荐按照以下优先顺序采用适宜方式进行抵销

1. 鼓励优先采用山西省碳普惠机制——“三晋绿色生活”平台公众践行绿色低碳行为产生的减排量;

2.山西省行政区域内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产生的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或其他减排机制签发的温室气体减排量;

3. 山西省行政区域内经相关权威机构认证的新建林业项目产生碳汇量

4. 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碳配额。

(三)完成时限

大型活动碳中和的完成时间原则上不晚于大型活动结束后1年内。对通过新建林业项目的方式实现碳中和的,应于活动结束后6年内完成。

(四)注销管理

使用山西省碳普惠减排量实施碳中和的,按规定程序在山西碳普惠相关平台进行注销采用购买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碳配额或CCER实施碳中和的,应在相应的碳配额或CCER注册登记机构注销,已注销的碳配额或CCER应可追溯并提供相应证明。有关注销信息应及时向社会公开。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部门要结合工作职责相互配合,形成合力,在各自领域积极推动大型活动碳中和工作。省生态厅加强对全省大型活动和会议碳中和工作的统筹协调、监督管理和宣传引导。省财政厅支持机关事业单位根据活动性质和相关规定做好预算资金管理和保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国资委分别推动省直机关、省属国企主动减少活动举办阶段产生的碳排放,并将省直机关、省属国企大型活动碳中和实施情况纳入相关节能考核指标体系。省商务厅、省文旅厅、省体育局等部门在各自领域积极推动实施大型活动碳中和,作为评先评优、信用评价、资金安排等方面的参考内容。
(二)加强宣传引导。省直机关积极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在主办的大型活动、公务会议等活动中主动实施碳中和,加强本领域、本系统碳中和案例的宣传推广。综合运用报纸、电视、广播、网络新媒体等各类媒介,探索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加大宣传力度,并与世界环境日、全国低碳日、节能宣传周等活动有机结合,传播普及绿色低碳理念,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碳中和的良好氛围。

(三)完善政策体系。鼓励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积极实施大型活动碳中和,省直机关单位对计划内的大型活动实施碳中和,相关费用由活动经费予以保证。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逐步建立健全大型活动碳中和保障机制,出台地方性配套激励措施和支持政策,积极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引导各企事业单位、个人主动参与和推广碳中和。

(四)强化技术支撑。加快山西省碳普惠机制的制定与实施,做好与大型活动碳中和的有效衔接;探索建立大型活动碳中和地方标准体系,完善碳排放量核算、抵消机制。积极培育第三方服务机构,为我省大型活动碳中和提供碳排放核算、证书颁发、信息披露等全过程、便捷式服务,推进大型活动碳中和信息及时完整公开。

联系人:省生态环境厅应对气候变化处(对外合作处)

杨海龙 李芷涵

联系电话:0351-6371138 0351-6371136

原标题:《山西省大型活动碳中和实施方案》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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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山西省生态环境厅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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