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用地单位到审批中心窗口缴纳农转用有关规费。
(五)上报上级审批。
(六)颁布征地公告。
收到省政府批文后,县府颁布征用土地公告,告知土地征用位置、范围、面积、及补偿方法。
(七)颁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征地公告颁布张贴15天后无异议的,颁布征地补偿安置公告。
(八)补偿登记。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颁布15天后无异议的,征地事务所负责作好征地补偿登记后,发放征地费。
(九)具体项目审批:
用地单位向县行政中心国土资源窗口提出具体建设项目用地申请,提交下列材料:
1、建设用地申请表;
2、用地预审意见;
3、土地评估报告文本;
4、农转用审批材料、“二公告、一登记”及征地补偿方案批复材料;
5、建筑总平面;
6、征地红线图;
7、项目批准文件;
8、初步设计批复;
9、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10、环评报告;
11、违法用地需再提交《处罚决定书》和上级部门同意补办意见。
(十)、缴纳出让金和规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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