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宿检刑诉〔2022〕267号
起 诉 书
宿检刑诉〔2022〕267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9291962********,汉族,初中文化,住河南省唐河县**镇**村**号。2012年2月因犯盗窃罪被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因涉嫌盗窃罪,2022年9月2日被宿松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2年9月29日9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宿松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牛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3251978********,汉族,初中文化,住河南省南阳市唐河县**村**号。2013年6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因涉嫌盗窃罪,2022年6月30日被宿松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2年8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宿松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宿松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牛某涉嫌盗窃罪一案,2022年9月3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了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某从事太阳能光伏电板的安装维修工作,被告人牛某在刘某某手下做事。2021年12月底,刘某某邀约牛某到安徽省宿松县汇口镇实施盗窃,并承诺事后给牛某3000元的报酬。2022年1月1日,由刘某某提供牌照为豫R9****的五菱牌轻型普通货车,由牛某驾驶该货车,两人从江苏省宿迁市来到安徽省宿松县汇口镇。同年1月2日凌晨,刘某某、牛某趁夜深无人之际,进入被害人安徽*****公司位于宿松县汇口镇的太阳能施工工场,共同窃取太阳能光伏电池板40块。涉案物品价值42400元,牛某分得赃款3000元。
被告人刘某某、牛某分别于2022年9月2日、2022年6月29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牛某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刘某某拒不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辨认现场笔录;5.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不认罪认罚。被告人牛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牛某共同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刘某某、牛某共同故意实施盗窃行为,系共同犯罪。刘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牛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牛某在被抓获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牛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柴先鹏
2022年10月31日
附件:1.被告人刘某某、牛某现羁押在宿松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4.换押证2套
原标题:两名河南人千里迢迢跑到宿松县汇口镇偷太阳能光伏电池板,被抓,近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