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拓展农民增收渠道,推进太阳能光伏发电应用和光伏制造产业发展,近日市政府出台了《农村地区分布式光伏发电示范应用项目和财政扶持资金试行办法》,对全市范围内农户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安装、使用光伏发电系统进行补贴,光伏发电电量补贴标准为0.2元/千瓦时,建设安装补贴分为两个标准。
据了解,扶持资金专项用于补贴在全市范围内农村(乡镇以下)地区,购置使用本地光伏产品且经电力部门验收合格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主要包括农户自建的家庭式光伏发电项目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包括农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建设的与现代农业设施相结合的光伏发电项目两类。
本地光伏产品是指在晋城市范围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使用在晋城市范围内生产的硅片、光伏电池片组装成的光伏电池板。使用本地光伏产品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前须向电力部门申请并取得电力部门审核通过。国家、省单独立项予以专项补贴的项目,不在本办法补贴范围。
专项资金补贴包括光伏发电电量补贴和光伏项目建设安装补贴。光伏发电电量补贴标准为0.2元/千瓦时。建设安装补贴分为两个标准:2015年6月26日之后新建的光伏发电项目,按建设装机容量给予3元/瓦的一次性建设安装补贴;2013年1月1日起至2015年6月25日已建成的光伏发电项目,按新建项目标准的50%补贴。
农户自建的家庭式光伏发电项目,每户建设安装补贴的规模不超过10千瓦;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的光伏发电项目,每个经营主体建设安装补贴的规模最高不超过500千瓦。
申请专项资金补贴应当符合以下要求:项目使用的光伏电池板须为本地光伏产品;项目须经电力部门验收合格并运行正常;家庭式发电项目申报主体须为我市农业户籍,且拥有所建项目场地产权,农户须在户籍所在地申报,不得跨越行政区域;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的项目,须与现代农业设施相结合,为农业产业化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