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电市场的突破口
数据显示,今年上半年,全社会用电量只增长了1.3%,回落了4.0个百分点。而从大的趋势看,在经济放缓以及结构转型等合力作用下,用电量增速下滑可能是长期趋势,电动汽车充电服务的开启,将是未来电力需求的一个新增长点。
当然,这是在达到上述目标的基础上。
据粗略统计,如果以2020年500万辆的电动汽车的充电需求来看,每年新增的电力需求将达到数千亿度。届时,充电需求将成为继工业、服务业等又一新的电力需求领域。
在“电能替代”的大背景下,电力市场需求的增长将为
光伏的发展提供一个良好的发展环境。
具体而言,如果仅从经济性来看,以光伏电站作为充电桩的电源,还是大有前景的。
根据上述指导意见,其对充电价格的表述为,对向电网经营企业直接报装接电的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执行大工业用电价格,2020年前暂免收取基本电费;其他充电设施按其所在场所执行分类目录电价。
通读这一指导意见可以发现,虽然没有明确的给出充电服务企业向电动汽车车主提供充电的价格,但其中提到的,对向电网经营企业直接报装接电的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执行大工业用电价格,可以看作是确定充电价格的一个主要依据。
换句话说,对于车主的充电价格,可能将不会低于大工业用电价格,这无疑为以光伏作为充电桩的电源提供了投资收益上的可行性,可以说是光伏电站梦寐以求的工业屋顶的分布式模式。
除了电源外,另一个更大的想象空间,则在于售电领域。
此次发布的指导意见已经明确,允许充电服务企业向用户收取电费及服务费。而对于最终充电价格的规定则为,对不同类别充电基础设施,指导各地兼顾投资运营主体合理收益与用户使用经济性等,及早出台充电服务费分类指导价格,并在总结各地经验基础上,逐步规范充电服务价格机制。
根据现行的法律,尽管新修改的《电力法》已经删除了原第二十五条第三款中的“供电营业机构持《供电营业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方可营业这一条款,但对于另一制约电力的电子商务的“一个供电营业区内只设立一个供电营业机构”的条款,并没有做任何改动。
而允许充电服务企业向用户收取电费及服务费,则无疑是对现行法律的最大突破,也相当于获得了一个进入售电领域的切入口。
二、充电服务市场的“地方化”趋势
政策的强推,将有望快速打开电动汽车的充电服务市场。
不过,对于有意进军这一领域的企业而言,一个不能忽视的信号是,充电桩产业或许也将充斥着更多的“地方化”色彩。这种类似的场景,对于光伏企业而言,可能并不陌生。
首先,在需求方面,对于一个同样是依靠补贴来生存的行业而言,电动汽车的充电需求,将直接取决于地方政府的财力,或者是地方政府对于这一行业的发展愿景,以及其现有的与之相关的制造业的基础。
就目前的情势来看,对于电动汽车的补贴较为慷慨的地方,其更主要的意图是通过人为的创造终端市场的需求来带动上游的制造业,这与光伏电站初期的发展轨迹有点类似。
其次,在充电桩的建设以及后续运营方面,许多方面均将取决于地方的态度,包括土地、充电价格的确定,等等。这在国务院办公厅此次下发的《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中,已经可见一斑。
当然,正如本文开头所言,这种“地方化”色彩,对于光伏行业而言,可能并不陌生。如果能将其与光伏电站进行统筹考虑,反倒又可能成为一个增加竞争筹码的有利手段。
领跑者的地方角色
在发展新能源汽车方面,深圳正力图成为一个领跑者。
早在此次国务院发布有关充电设施的指导意见之前,深圳率先发布了《深圳市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运营商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对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投资、建设、运营活动进行了相应的规范。
纵观上述通知,其对充电设施运营商的备案条件以及备案程序、充电桩的设施等,都做了规定。其中,在充电桩设施方面,要求一个集中式充电设施中不少于3个充电桩;桩间距不大于10米。
与此同时,在对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运营商的备案资格方面,则做出了如下规定,包括在深圳市注册登记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且注册登记的经营范围含有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运营;快速充电设施运营商的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具有10名以上新能源汽车充电相关领域的专职技术人员;能够在1年内建设完成总功率不少于8000KW的充电设施等。
这其中最引人瞩目的,当属在本地注册这一条款,其直接明确了充电服务市场的“地方化”属性。
数据显示,截至目前,已有12家企业获得深圳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运营商备案资格。其中,既有比亚迪这样的汽车企业,也有科士达、深圳卫蓝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云杉智慧新能源(深圳)有限公司等能源企业。
根据《深圳市新能源发展工作方案》规定,到2015年底时,深圳将累计建设快速充电桩1978个、慢速充电桩21750个,充电站109座,以满足推广应用2万辆新能源汽车的支撑环境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