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监督管理
(十七)禁止项目开发投机行为。申请光伏发电项目备案的企业应以自主投资开发为目的,能够按照规划和年度计划及时开展项目建设,禁止转让项目备案文件及相关权益。项目投产前,不得擅自将项目转让其他投资主体。
(十八)坚决防止批而不建、批建不一。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备案管理部门应督促光伏企业严格按照备案文件组织项目实施,重点内容不得随意变更。项目开工前,投资主体变化或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发生重大改变的,应申请重新办理备案手续。在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备案文件到期后自动失效。
(十九)建立企业信用黑名单制度。加强光伏企业信用管理,发生以下情形的,列入“黑名单”,并采取一定的惩戒措施:
1.倒卖项目备案文件或非法转让谋取不当利益的,一经查实,原备案文件作废,五年内限制申请项目备案;
2.光伏企业对备案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全部责任,经检查发现弄虚作假不按真实情况提交备案材料或填报建设信息的,原备案文件作废,三年内限制申请项目备案;
3.项目有重大改变应申请重新备案而未及时办理相关手续的,两年内限制申请项目备案;
4.项目实际建成装机容量与备案容量偏差超过30%的,取消享受资金补贴资格;
5.因自身原因在计划开工日期后三个月仍未开工或建设进度比计划滞后三个月以上的,在安排下年度实施方案和重点建设项目时不予考虑;列入年度实施方案未能按期建成投产的,在项目投产前,暂缓受理新申请项目备案;自备案之日起两年内未能建成投产的,取消享受资金补贴资格。
(二十)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光伏企业对发电项目建设负主体责任,应严格按照建设程序组织实施,保证工程进度、质量与安全。电网企业按要求做好并网接入和配套电力送出工程建设等工作,对因电力接网和送出影响项目投产发电的,电网企业承担相应责任。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管理的通知》(津发改能源〔2014〕344号)相应废止。
2015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