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滨海新城分布式光伏发电推进工作协调小组,管委会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办公室、经发局、安监局、招商一局、招商二局、招商三局、建设交通局(规划分局)、财政局、农办、沥海镇、国土分局、环保分局、质监分局、供电分局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经发局,经发局主要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推进日常工作。
(二)明确责任分工。各相关单位要充分发挥各自职能,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加快推进分布式光伏发电在各领域的应用。经发局负责光伏发电项目立项申报和分布式光伏发电示范区建设,负责项目建设指导及节能扶持政策兑现,负责推广光伏发电技术;建交局负责指导光电一体化建筑建设工作;规划分局负责协调与指导新建厂房屋顶及地面电站规划设计工作;财政局负责扶持资金统筹、兑现等相关工作,负责制订落实相应的金融信贷扶持政策;农办负责农村光伏发电应用、农业(渔)光伏大棚建设等工作;国土分局负责协调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地面电站建设用地;环保分局负责项目环评审批;供电分局负责加强配套电网建设改造、项目并网及日常运行管理电费、补贴结算、上网电价指导等工作。
(三)抓好宣传推广。沥海镇、各有关单位要加强分布式光伏发电的宣传、指导和服务,及时总结经验,有序引导企业和社会投资光伏发电,积极营造发展氛围;要通过实施一批示范工程,建设一批科普基地,推广一批光伏技术,组织开展分布式光伏发电的宣传和科普活动,促进光伏发电研发、制造和应用协同发展。
本意见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由滨海新城管委会经发局负责解释。
绍兴滨海新城管理委员会
2015年10月28日
2015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