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能源局公布了对全国人大代表和政协代表关于储能建议提案的答复。其中用了两个高度重视,高度重视新型储能规范化发展,高度重视新型储能与新能源协同发展模式。
在《关于规范分布式储能建设促进新型电力系统发展的建议》答复中,国家能源局表示,将加快推动电力系统配置电化学储能规划导则、新能源基地跨省区送电统筹配置新型储能规划技术导则、电化学储能电站设计规范等新型储能规划设计标准制修订。国家能源局高度重视新型储能与新能源协同发展模式,持续营造市场化、规范化发展机制。后续,能源局将持续建立健全社会资本建设新型储能公平保障机制,引导社会资本投资新型储能项目。
在《关于推进储能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提案》答复中,国家能源局高度重视新型储能规范化发展,并将标准化工作贯穿于科技创新、试点示范、行业管理各项工作,并将将持续完善相关标准体系,加强新型储能标准与能源电力相关标准规范的衔接,推动新型储能高质量发展。后续,将持续推动更多金融资源投向包括新型储能在内的绿色产业。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8527号建议的答复
(国能建科技〔2022〕131号)
你们提出的关于规范分布式储能建设促进新型电力系统发展的建议收悉。经研究并商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现答复如下:
储能是支撑构建新型电力系统,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关键技术和重要装备。近年来,国家持续加大对储能技术创新、产业发展和政策机制的支持。
一、关于按照规划引领、分步实施,规范各级电网储能配置
“十四五”是新型储能发展的关键时期,国家能源局先后出台一系列政策,支持分散式储能发展。
一是加强顶层规划。2022年1月,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十四五”新型储能发展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坚持需求导向,明确要求各地能源主管部门开展新型储能规划研究,强调要因地制宜,结合电力系统实际需求确定新型储能配置规模、建设位置及技术要求,并从技术创新、商业模式创新、政策体制机制、试点示范等多方面提出了“十四五”支持分散式储能发展的重点任务。
二是建立完善新型储能规划建设的标准体系。指导有关单位加强新型储能规划设计标准规范研究,加快推动电力系统配置电化学储能规划导则、新能源基地跨省区送电统筹配置新型储能规划技术导则、电化学储能电站设计规范等新型储能规划设计标准制修订。
三是加强新型储能调度运用。近期,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推动新型储能参与电力市场和调度运用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明确新型储能市场定位,建立完善相关市场机制、价格机制和运行机制,推动提升新型储能利用水平,引导新型储能健康有序发展。
二、关于鼓励各类企业联合开展区域性新型电力系统合作建设
国家能源局高度重视新型储能与新能源协同发展模式,持续营造市场化、规范化发展机制。
一是2021年印发实施《关于加快推动新型储能发展的指导意见》《新型储能项目管理规范(暂行)》等文件,明确新型储能采用备案制管理,提出各地政府有关备案要求和电网企业应提供公平无歧视接入服务等,为各类投资主体参与新型储能建设运营创造更加公平、开放的竞争环境。
二是持续推动建立完善电力市场机制和新型储能价格机制。在《实施方案》《通知》中,提出加快推进电力中长期交易市场、电力现货市场、辅助服务市场等建设进度,因地制宜完善“按效果付费”的电力辅助服务补偿机制,丰富辅助服务交易品种,推动各类市场主体投资的新型储能自愿选择独立、聚合或与其它电源联合等多种方式参与电力市场,接受调度运行。
三是印发《关于推进电力源网荷储一体化和多能互补发展的指导意见》,指导各地有序推动电力源网荷储一体化项目规划实施,积极探索“一体化”项目发展路径,推动分散式储能发展。
三、关于探索集中式储能与分散式储能分层分区配置的合理模式
国家支持集中式和分散式储能多元化发展,鼓励企业因地制宜选择配置方式,支持开展新型储能各类商业模式创新,并持续加强新型储能项目管理,提高安全运行水平。在《实施方案》中明确近期商业模式创新方向,
一是积极支持开展共享储能、云储能等创新商业模式的探索;
二是研究开展储能聚合应用,鼓励不间断电源、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等用户侧分散式储能设施的聚合利用,参与需求侧响应;
三是创新投资运营模式,鼓励发电企业、独立储能运营商联合投资新型储能项目,通过市场化方式合理分配收益,建立源网荷储一体化和多能互补项目协调运营、利益共享机制。
后续,我们将持续建立健全社会资本建设新型储能公平保障机制,引导社会资本投资新型储能项目。
下一步,我们将在推动落实现行政策文件要求基础上,充分考虑你们的建议,积极会同有关单位健全完善相关制度、政策和措施。
感谢你们对国家能源工作的关心和理解,希望今后能得到你们更多的支持和指导。
国家能源局
2022年7月14日
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04167号
(工交邮电类476号)提案答复的函
国能提科技〔2022〕54号
你们提出的《关于推进储能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提案》收悉。经研究并商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应急部、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出台储能行业技术要求,完善技术标准体系
国家能源局高度重视新型储能规范化发展,并将标准化工作贯穿于科技创新、试点示范、行业管理各项工作,加强与应急部、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协同,加快急缺标准制修订,强化标准宣传和实施。
一是印发《关于加强储能标准化工作的实施方案》,提出建设储能标准体系,推动构建政府引导、多方参与的储能标准化工作机制。
二是印发《新型储能项目管理规范(暂行)》,在项目规划设计、设备采购、建设管理、并网接入、监测监督等全生命周期中,提出标准规范、检测认证、监测评估有关要求。同时,建立储能标准化信息平台及微信公众号,加强标准化工作宣传。
三是组织开展首批科技创新(储能)试点示范,涵盖新能源+储能、火储联合调频、电网侧、用户侧等四类应用场景,并将标准化作为示范重点任务,加强标准创新和实施情况跟踪评估。四是围绕《GB 51048-2014 电化学储能电站设计规范》等急缺标准,加强制修订工作协调督导,推动提升储能安全水平。
截至目前,我国初步建立了涵盖基础通用、规划设计、设备试验、施工验收等8个领域的标准体系。其中,2021年集中立项29项推荐性国家标准和2项强制性国家标准。后续,我们将持续完善相关标准体系,加强新型储能标准与能源电力相关标准规范的衔接,推动新型储能高质量发展。
二、关于多要素协同,保障储能行业安全发展
(一)安全管理方面。国家能源局会同应急部等有关部门扎实推进电化学储能安全管理各项工作,已构建电化学储能设备管理、风险管控和专项整治相结合的电化学储能电站安全管理体系。
一是在设备管理方面,将电化学储能电站纳入相关电力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二是在风险管控方面,将国家能源局监管范围内的电化学储能电站纳入近期与远期、常态与极端、综合与专项相结合的“三结合”电力安全法风险管控机制,定期召集电力行业各单位会商研判重大风险及隐患,每周梳理包含储能电站在内的电力设施设备安全风险。
三是在专项整治方面,落实国务院安委办《电化学储能电站安全风险隐患专项整治方案》,国家能源局配合应急部组织开展集中专项整治。2022年4月,印发《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加强电化学储能电站安全管理的通知》,提出电化学储能电站安全管理有关具体要求。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与国务院安委办加强沟通,全力配合梳理各部门职责分工,积极推动建立储能电站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形成新型储能电站安全管理合力。
(二)技术创新和人才培养方面。2022年1月,国家能源局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十四五”新型储能发展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一是从加大关键技术装备研发力度、积极推动产学研用融合发展、健全技术创新体系等方面部署了6项工作任务,推动包括压缩空气、电化学、氢(氨)等多种储能技术创新、装备制造和工程应用,促进产业链上下游全环节协同创新。
二是支持产学研用体系和平台建设,积极调动企业、高校及科研院所等各方面力量,推进国家级储能重点实验室以及国家储能技术产教融合创新平台建设,促进教育链、人才链和产业链的有机衔接和深度融合。2021年,西安交通大学等3家高校牵头建设了国家储能技术产教融合创新平台,将安全技术创新作为平台发展重要方向。
三是国家能源局会同科技部印发《“十四五”能源领域科技创新规划》,部署了“十四五”期间新型储能等拟重点开展的创新任务并制定技术路线图,引导科研机构聚焦研发方向,加快推动能源行业绿色技术创新。
四是加强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2020年,会同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储能技术专业学科发展行动计划(2020-2024)》,不断完善新型储能技术人才培养专业学科体系,深化新型储能专业人才和复合人才培养。截至目前,我国已有超过40所高校设立了储能专业,为新型储能快速健康可持续发展提供重要人才保障。
三、关于通过市场化和金融化创新,推动储能行业规范化高质量发展
(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持续建立完善新型储能价格和市场机制。
一是《实施方案》提出了新能源+储能、电网侧独立储能、替代电网投资、用户侧等多种场景下新型储能价格机制研究任务。同时,部署了完善市场机制相关工作任务,推动不断丰富电力市场品种,支持新型储能同时参与多类电力市场,获取多重收益。
二是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提出进一步优化峰谷分时电价机制,合理扩大峰谷价差,建立尖峰电价机制,为新型储能应用创造了有利条件。
三是国家能源局印发《并网主体并网运行管理规定》《电力系统辅助服务管理办法》等文件,明确了新型储能并网、参与辅助服务相关要求。
四是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推动新型储能参与电力市场和调度运用的通知》,进一步明确新型储能市场定位,建立完善相关市场机制、价格机制和运行机制,鼓励独立储能参与各类辅助服务,提出服务费用应根据《电力辅助服务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按照“谁提供、谁获利,谁受益、谁承担”的原则,由相关发电侧并网主体、电力用户合理分摊。
(二)银保监会大力推动银行业保险业发展绿色金融,支持包括新型储能在内的绿色技术发展,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
一是2019年12月,银保监会印发《关于推动银行业和保险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大力发展绿色金融,积极发展能效信贷、绿色债券和绿色信贷资产证券化,稳妥开展环境权益、生态补偿抵质押融资,探索碳金融、气候债券、蓝色债券、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气候保险等创新绿色金融产品,支持绿色、低碳、循环经济发展。
二是鼓励和支持财险公司不断完善绿色保险产品和服务体系,为储能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提供保险保障。财险公司发挥保险费率调节机制作用,进一步提升防灾防损服务能力,积极发挥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参与社会治理、服务储能行业等绿色经济的功能作用。部分保险公司探索创新储能系统的质量及效能保证保险及相关责任保险产品。
后续,我们将持续推动更多金融资源投向包括新型储能在内的绿色产业。
下一步,我们将在推动落实现行政策文件要求基础上,充分考虑你们的建议,积极会同有关单位健全完善相关制度、政策和措施,推动新型储能高质量发展,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
感谢你们对国家能源工作的关心和理解,希望今后能得到你们更多的支持和指导。
国家能源局
2022年8月15日
原标题:国家能源局公布对全国人大代表和政协代表关于储能建议提案的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