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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池州:未经市级预审的光伏项目 县区不得签订投资协议
日期:2022-09-27   [复制链接]
责任编辑:sy_luxiaoyun 打印收藏评论(0)[订阅到邮箱]
9月22日,安徽青阳县发改委官网公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光伏风电项目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池发改能源〔2022〕334号)。

根据《通知》,强化专项规划引领。按照“源网荷储”一体化和多能互补发展思路,坚持全市一盘棋,科学规划、有序开发光伏风电资源,新建光伏风电项目应符合《池州市国土空间利用总体规划》等。

各地要严格按照《中共池州市委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学习贯彻省第十一次党代会精神忠诚尽职奋勇争先加快建设现代化“三优池州”的实施意见》(池发(2021] 16号)和市政府关于光伏招商项目市级预审规定,未经市级预审的地面(水面)光伏、风电项目,各县区、园区不得签订投资协议。

按照《安徽省能源局关于印发安徽省推进整县(市、区)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皖能源新能〔2022〕11号)精神,区分不同屋顶类型,分类优选投资开发主体。党政机关建筑屋顶和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建筑、工商业厂房屋顶,应通过招标等市场化方式优选投资开发主体;非政府投资的建筑屋顶,包含居民屋顶,鼓励委托由政府优选的投资开发主体实行集中开发、汇集送出,也可由屋顶产权人自主选择投资主体。原则上屋顶光伏发电项目实行单个备案,列入国家能源局公布的整县(市、区)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试点名单的,可打捆备案。列入新能源项目开发建设方案内的资源,优先发展“源网荷储”一体化、多能互补发展和集成式综合能源供应等项目。

原文见下:
 
原标题:安徽池州:未经市级预审的光伏项目 县区不得签订投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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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青阳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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