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一)简化
光伏发电审批程序。简化
光伏发电项目审批程序。除申报国家、省级光伏发电应用扶持项目按规定程序审批外,县本级涉及向上申报、建设、验收、资金补助,由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县住建局、县林业局、县环保局、国网泰顺县供电公司及项目所在乡镇联合办公,一次审批。
(二)鼓励支持低收入农户安装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从2015年起至2018年底前,低收入农户家庭屋顶安装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并建成投入使用的,按装机容量给予每瓦2元的一次性奖励,每个低收入农户家庭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最高补贴不超过1万元。资金管理使用按照省、市、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三)实行按照光伏发电电量补贴政策。从2015年起至2018年底前,在县域范围内,安装的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并建成投入使用的,除按政策享受国家、省有关补贴外,给予每度电0.3元补贴,自发电之日起连续补贴5年。
(四)加大节能政策支持力度。自发自用发电量不计入阶梯电价适用范围,计入地方政府和用户节能量,不纳入能源消费总量考核,并可作为用能指标进行交易。对建设光伏应用项目的本县企业,其光伏系统所发电量可以在其年度用能指标中予以抵扣。同时依据年碳排放量及综合社会、生态效益,提升该企业有序用电等级,优先审批其因转型升级所需的电力增容需求。
(五)严格执行光伏发电价格政策。认真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明确光伏发电价格政策等事项的通知》(浙价资〔2014〕179号)等规定精神,光伏发电项目暂缓收取系统备用容量费和政府基金及附加费,若需收费,待物价部门明确收费政策后,按最新政策执行。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发电量可以全部上网、全部自用或自发自用余电上网,由用户自行选择,用户不足电量由县供电公司提供。上、下网电量分开结算,电价执行国家相关政策。
(六)加大金融扶持力度。金融机构要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推进光伏应用发展有关政策,加强对光伏发电项目的支持,企业光伏发电应用项目所形成的固定资产可抵押融资,贷款利率不得高于国家基准利率,金融机构不得增加任何额外融资条件。
(七)加大土地政策支持力度。对光伏发电项目在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安排时予以适度倾斜,对涉及需建设占用土地指标的按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办理供地手续,相关用地在不改变原地类用途和功能的情况下,可维持原地类不变,不转为建设用地。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县政府成立泰顺县光伏发电应用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县长为组长,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协作办、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县住建局、县委农办、县环保局、县林业局、县机关事务局、国网泰顺县供电公司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县发改局)。各乡镇要成立相应机构,明确分管领导、责任科室和责任人。
(二)明确责任。项目所在地的乡镇、功能区要切实负起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做好所在区域内工业厂房、住宅小区、公共建筑业主的思想工作,充分利用现有屋顶开发光伏发电系统;县级相关职能部门按各自职责分工做好支持、配合工作(部门职责分工见附件)。政府(国有公司)所属公共建筑(包括在建或在批建筑),符合条件的,必须统一思想,带头示范。县光伏发电应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切实做好服务,协调解决开发建设过程中各类矛盾和问题,简化审批程序,减少审批环节。
(三)强化督查。严格要求项目审批单位按政策要求进行建设项目审批,对不按政策要求进行项目审批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以不正当方式套取财政奖励的企业和个人,要依法予以处理,并取消享受本意见出台的各类奖励和补助资格。凡涉及本意见与我县其他有关优惠政策交叉时,从高或从优享受。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