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描关注微信
知识库 培训 招聘 项目 政策 | 推荐供应商 企业培训证书 | 系统集成/安装 光伏组件/发电板 光伏逆变器 光伏支架 光伏应用产品
 
 
 
 
 
当前位置: 首页 » 资讯 » 政策 » 正文
 
内蒙古发改委:可再生能源(风光电)电解水制氢用的电不能做为原料用能扣减
日期:2022-09-22   [复制链接]
责任编辑:yutianyang_tsj 打印收藏评论(0)[订阅到邮箱]
近日,自治区发改委主任信箱在回答企业关于“可再生能源制氢项目能评中关于能耗强度计算咨询”时明确回复,可再生能源(风光电)制氢项目中电解水制氢用的电应该算作能源消耗,不能做为原料用能扣减。

企业问题:


利用可再生能源(风光电)制氢项目,在做能评时,关于能耗强度计算是否可以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完善能耗强度和总量双控政策 保障“稳中求进”高质量发展的通知(内发改环资字〔2022〕1043号)中“(七)原料用能不纳入能耗强度和总量双控考核。

“十四五”期间,对各盟市原料用能不纳入能耗强度和总量双控考核。原料用能具体包括生产烯烃、芳烃、化肥、农药、醇类等产品过程中作为原料或辅助材料使用、不作为燃料和动力使用的煤炭、石油、天然气等能源产品消费。”的规定,将电解水制氢用的电做为原料用能,不纳入能耗强度考核?依据该文“(六)新增可再生能源消费量不纳入能耗总量考核。以各盟市2020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量为基数,对各盟市“十四五”期间新增的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量,在能耗总量考核时予以扣除。”规定,可再生能源消费不纳入总量考核了,但可再生能源电解水制氢项目,由于使用电和水做原料,所以如果原料电不考虑扣除,此类项目能耗强度将超过标杆值。

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答复:

您好,来信收悉。根据现行国家统计制度及《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完善能耗强度和总量双控政策 保障“稳中求进”高质量发展的通知》(内发改环资字〔2022〕1043号)中“(七)原料用能不纳入能耗强度和总量双控考核。原料用能具体包括生产烯烃、芳烃、化肥、农药、醇类等产品过程中作为原料或辅助材料使用、不作为燃料和动力使用的煤炭、石油、天然气等能源产品消费”的具体规定,可再生能源(风光电)制氢项目中电解水制氢用的电应该算作能源消耗,不能做为原料用能扣减。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原标题:内蒙古发改委:可再生能源(风光电)电解水制氢用的电不能做为原料用能扣减
 
相关阅读: 可再生能源
扫描左侧二维码,关注【阳光工匠光伏网】官方微信
投稿热线:0519-69813790 ;投稿邮箱:edit@www.whereislife.com ;
投稿QQ:76093886 ;投稿微信:yggj2007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发改委
 
[ 资讯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图文新闻
 
热点新闻
 
 
论坛热帖
 
 
网站首页 |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使用协议 | 版权隐私 | 网站地图 | 广告服务| 会员服务 | 企业名录 | 网站留言 | RSS订阅 | 苏ICP备0800568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