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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伏+农业”模式发展的思考及建议
日期:2015-10-13   [复制链接]
责任编辑:linpher 打印收藏评论(0)[订阅到邮箱]
近日获悉《光伏农业标准》编制工作研讨会在京举行,会议涉及国内各地产学研机构、大专院校、光伏企业、农业公司等17位专家、学者及来自农业生产一线的经营者进行了研讨。在国内农业光伏如火如荼发展过程中,对《标准》的研讨尤显重要,而《标准》的编制目前来看时机仍不成熟。从参会的专家来看,作为农业光伏发展的基础:国土部门、土地相关法的法律界尚无专家出席,不能说是缺憾之一。

一、光伏+农业发展的模式

光伏发电技术门槛相对较低、可模块化建设。光伏+农业的模式具有综合利用土地的优势,近年来,光伏+农业模式得到快速发展。同时,因政策、标准的定位不明确。光伏+农业模式呈现出多头发展的情况,从广义的角度来讲,其主要包含如下集中模式:

1)光伏+水面模式。其中水面的利用,目前主要利用有水塘、小型湖泊等。

2)光伏+地面模式。其中地面的利用涉及面较广:林地、荒地、农地、温室大棚等,而光伏电站的建设模式存在与普通电站建设模式一致、加高支架模式、建设适用于光伏组件的农业温室大棚模式。

1.1 法律依据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关于土地的使用期限似乎不存在问题:《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0条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草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50年。林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70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上述土地的承包期均大于光伏电站的运行期25年。而对土地的利用,上述法律中对此的定义则较为模糊。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7条规定:承包方应当“维护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该法第60条第1款规定:“承包方违法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农业用途”,是指承包地直接用于农业生产,具体用于种植农作物、林木或者从事畜禽养殖、养鱼、特种养殖用途。承包地之农业用途,应按大类区分,如耕作、竹木、畜牧、养殖。如在承包林地上改变植树品种,在耕地上种植粮食改为种植蔬菜,不视为改变承包地之农业用途;而伐木改种庄稼,则属于改变承包地之特殊农业用途,与“维持土地的原农业用途”相违背。同样,如种植竹木为砍伐利用或出售而使用承包地,则属于农业用途范畴,而种植竹木为观赏而使用承包地,则属非农业用途,应不允许,与“农地农用”相违背。这里“非农建设”,是指将农村土地用于农业生产目的以外的建设活动,例如在农村土地上建造房屋、建造工厂等。需要强调的是,要求承包方维持农村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并不是对承包方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不合理限制。承包方在农业用途的范围内,如在耕地上可以自主决定种什么,怎么种,又如承包方可以在耕地上种粮食、种蔬菜,还可以种特定经济作物,同时,考虑到生态环境平衡,对特殊承包地(坡度在25度以上)应提倡和鼓励退耕还林、退耕还牧。

同时:《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7条第1款第2项规定:承包方应当“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根据该法第60条第2款的规定,“承包方给承包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发包方有权制止,并有权要求承包方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依法保护土地”,是指作为农村土地利用人的承包方对土地生产能力进行保护,保证土地生态环境的良好性质和质量。所谓“合理利用土地”,是指承包方在使用农村土地的过程中,通过科学使用农村土地,使得土地的利用与其自然的、社会的特性相适应,充分发挥土地要素在农业生产活动中的作用,以获得最佳的经济、生产、生态的综合效益。所谓“永久性损害”是指使土地不再具有生产能力、不能再被利用的损害。例如在农村土地上过度使用化肥或向土地上长期排污,使土地完全盐碱化,不能被利用。如出现此类情况,只能按上述《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十条规定处理。

针对目前国内光伏农业的土地使用究竟是属于“农业用途”还是产生“永久性损害”缺少司法解释,因此各光伏电站开发商在此问题上均处于积极的探索中。

1.2光伏+农业发展的建议模式

二十世纪60年代,人们一般认为,现代农业就是机械化、水利化、化学化加电气化。90年代,又有生态农业、可持续农业、集约型农业等提法。从农业发展史看,农业生产分为原始农业、传统农业和现代农业三个阶段。尽管各个国家或地区的条件与情况不同,但现代农业的基本特征是共同的。具体表现在五个方面:一是现代化的农业技术装备和较高的投入水平和产出水平;二是高效能的农业产前、产中、产后服务部门的支撑和效益相对较高的非农产业需求的支撑,并采用现代营销方式,提高农产品商品率;三是现代化的农业技术水平如生物技术、化学技术等,有一定科学文化素质和经营管理才能的农业劳动者,农民的收入水平接近城市居民水平,生活、居住方式城乡一体化;四是农民组织结构的改善与优化。

针对目前国内光伏+农业发展进行分析:光伏+水面模式存在水域面积减少、干涸,特别对浮筒式水面光伏,将存在因客观原因迫使其运行期提前结束的可能。

光伏+地面模式中采用加高支架、利用空余土地种植作物的方式:目前来看,发展规模受限,规模化、集约化生产模式实现尚存在困难;而利用原农业大棚的模式来看,基于我国大棚的发展水平,部分为土坯温室、轻型温室的寿命原小于光伏电站运行期。

因此,从我国对农业的支持力度以及未来农业发展的主要方向来看,现代温室大棚则是未来现代农业的趋势。

现代温室,其主体骨架由经热镀锌防锈处理的型钢构件组成,具备抗风雪等载荷的能力;采用塑料薄膜、玻璃、硬质塑料、聚碳酸酯板(PC 板)等透光材料作为温室覆盖与围护材料,使其满足透光、保温等性能要求;配备有遮阳、降温、加温、增湿、通风换气、照明补光、空调、CO2增施等温室环境调控设备和栽培床、灌溉、施肥等栽培设施。现代温室是设施栽培(包括地膜覆盖、塑料大棚、日光温室和现代温室等)中技术含量最高、可控环境条件最好的人工设施。

世界各国的现代温室产业,从20 世纪50 年代开始逐步完善并快速发展。目前,世界上塑料大棚栽培面积最多的国家是意大利、西班牙、法国、日本和中国等;尤其是意大利和西班牙,由于靠近地中海沿岸,能充分运用冬季无霜冻、气候温和、日照长的有利气候条件,运用塑料大棚发展蔬菜、花卉生产。由于现代温室不受气候和土壤条件影响,可以自动调控温室内的温度、湿度、二氧化碳浓度、光照和灌溉等作物生长条件。

生产温室设备的企业还处于自由发展、低水平竞争阶段,与国外的差距较大。

故,我国目前的光伏+农业发展如采用现代温室方式,在带动现代温室的设备、控制技术、农业作物的生长研究发展的同时,形成工业化生产。在此基础上,研究不同光伏组件对不同农作物的影响,以形成真正的光伏+农业的发展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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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光伏电站技术探讨作者:iSk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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