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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号文电力改革下的光伏
日期:2015-09-28   [复制链接]
责任编辑:evan 打印收藏评论(0)[订阅到邮箱]

发电计划改革

有序减少发用电计划,鼓励新增工业用户和新核准的发电机组积极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积极开展电力需求侧管理和能效服务,培育电能服务、实施需求响应等。

向社会资本放开配售电业务

这是一个万亿级的市场!

首先是“新五类”主体:允许符合条件的高新产业园区或经济技术开发区,组建售电主体直接购电;

鼓励社会资本投资成立售电主体,允许其从发电企业购买电量向用户销售;
允许拥有分布式电源的用户或微网系统参与电力交易;

鼓励供水、供气、供热等公共服务行业和节能服务公司从事售电业务;

允许符合条件的发电企业投资和组建售电主体进入售电市场。

其次,电网企业将无歧视向售电主体及其用户提供报装、计量、抄表、维修等各类供电服务,承担保底供应商责任。鼓励售电主体向用户提供合同能源管理、综合节能和用能咨询等增值服务。

对于电网而言,假如很多售电业务的收费、结算都绕过电网公司,对后者的现金流将造成重大影响!但售电市场开放还存在很多不确定性因素:售电公司的门槛有多高(如注册资本金与业务范围的关系)?电网公司可否开展竞争性售电业务?发电公司开展售电业务的影响有多大?民营售电公司如何通过金融运作、业务多元、增值服务等手段与具有电网背景的售电公司竞争?……总之,售电公司不仅是技术、人才、商业模式的竞争,更是资本的盛宴!

对于新能源(含分布式光伏)来说,9号文的出台带来了诸多利好。

首先,将可再生能源和分布式能源系统作为我国优化能源结构的重点方向,其战略地位大大提升。

在发展原则中的“坚持节能减排”一条,就明确提出“推动电力行业发展方式转变和能源结构优化,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率,提高可再生能源发电和分布式能源系统发电在电力供应中的比例”。这就要求我国要将站在战略的高度、采用长远的视野,谋划新能源和分布式光伏产业的发展,注重产业升级、技术创新、政策完善。

其次,拥有分布式电源将使很多主体从单一的“消费户”转变为“产消者”,参与市场交易与竞争。

9号文在“多途径培育市场主体”部分提出,“允许拥有分布式电源的用户或微网系统参与电力交易”。参与竞争和交易,最终还是要按照市场规律行事。

一是分布式电源主体要积极通过提高技术水平、运维水平、管理水平等降低成本,最终要脱离政府补贴的“呵护”,在价格上与其他形式的电源可以实现电网平价;二是分布式电源主体应学会如何利用规则,如学会采用项目评级、担保、融资、碳税等金融手段,抢占上位;三是分布式电源技术应该变得更加“亲民”,即它应该是更加模块化、标准化、定制化、简便化和即插即用的,应该变得更加容易被广大用户,特别是居民用户所熟知、所喜爱,这样,分布式电源才能有勃勃生机!

再次、新能源和分布式光伏在享有政策呵护的同时,应该承担起更大的电网运行责任和义务。

9号文提出,“开放电网公平接入,建立分布式电源发展新机制”,“积极发展分布式电源”,“支持新能源、可再生能源……机组上网,积极推进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电与其他电源、电网的有效衔接”等。政策的支持倾向非常明显。但是换位思考,这对电网运行和传统电源将带来怎样的影响?

例如,“十三五”末,我国太阳能发电装机将达到1.5亿千瓦,今后每年有2500万千瓦左右新增发电装机,加上每年新增的几千万千瓦的风电,这需要电网匹配更多的调频调峰电源或储能装置,需要安装更多的电压控制、电能质量控制装置,更需要传统电源腾出一定的市场空间。从伦理上讲,如何帮助实现“源、网、荷、储”的高效协调,如何帮助化解由于传统电源发电小时数下降造成的设备效率、人员收入、社会稳定等问题,也是我国在支持发展新能源和分布式光伏的同时,需要考虑的重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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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能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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