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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项目禁止使用的土地类型
日期:2022-08-29   [复制链接]
责任编辑:yutianyang_tsj 打印收藏评论(0)[订阅到邮箱]
一、禁止使用基本农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七条规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要遵循“严格保护永久基本农田,严格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农用地”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永久基本农田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土地征收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禁止通过擅自调整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方式规避永久基本农田农用地转用或者土地征收的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永久基本农田:(二)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根据该规定,只要所使用土地中有基本农田,都要报国务院审批。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基本农田保护区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或者占用。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开基本农田保护区,需要占用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征收土地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

国土资源部、国务院扶贫办、国家能源局《关于支持光伏扶贫和规范光伏发电产业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2017]8号)规定,光伏发电规划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相关规划,可以利用未利用地的,不得占用农用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禁止以任何方式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严禁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划明确禁止的区域发展光发电项目。

二、禁止使用一级保护林地、二级保护林地中的有林地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第四条规定,各类建设项目不得使用1级保护林地。除国务院批准、同意的建设项目,国答院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建设项目,国防、外交建设项目以及符合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等规划的建设项目以外,其他建设项目使用林地、不得使用一级国家级公益林地。公路、铁路、通信、电力、油气管道等线性工程和水利水电、航道工程等建设项目配套的采石(沙)场、取土场使用林地按照主体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范围执行,但不得使用二级保护林地中的有林地。

国家林业局和草原局《关于规范风电场项目建设使用林地的通知》(林资发[2019]17号)规定:风电场建设应当节约集约使用林地。风机基础、施工和检修道路、升压站、集电线路等,禁止占用一级国家级公益林地和一级国家级公益林地中的有林地。

公益林是为维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护生态平衡,保护生物多样性等满足人类社会的生态、社会需求和可持续发展为主体功能,主要提供公益性、社会性产品或服务的森林、林木、林地。《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第九条规定,国家级公益林保护等级分为两级:属于林地保护等级一级范围内的国家级公益林,划为一级国家级公益林;一级国家级公益林以外的,划为二级国家级公益林。②其中,林地保护等级一级划分标准执行《县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编制技术规程》(LY/T1956)。③依据该技术规程,1级保护林地是我国重要生态功能区内予以特殊保护和严格控制生产活动的区域,以保护生物多样性、特有自然景观为主要目的,包括流程1000千米以上江河干流及其一级支流的源头汇水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世界自然遗产地、重要水源涵养地、森林分布上限与高山植被上限之间的林地。

三、禁止使用生态脆弱区和生态敏感区的林地

国家林业局《关于光伏电站使用林地有关问题的通知》(林资发(2015]153号)第一条规定:各类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含同类型国家公园)、濒危物种栖息地、天然林保护工程区以及东北内蒙古重点国有林区,为禁止建设区域。其中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区,是指在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实施范围内,已享受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相关资金补助的林地,对于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区的宜林地,可根据本地光伏产业发展规划用于建设光伏电站。

国家林业局和草原局《关于规范风电场项目建设使用林地的通知》(林资发(2019)17号)规定:严格保护生态功能重要、生态脆弱敏感区域的林地。自然遗产地、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地质公园、风景名胜区、鸟类主要迁徙通道和迁徙地等区域以及沿海基干林带和清浪林带,为风电场项目禁止建设区域。该通知的新规定使得风也项目使用样地的范围在《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市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第35号令)规定的可以使用直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的基础上,进一步压缩了用地空间。

四、光伏电站的电池组件阵列禁止使用有林地、疏林地以及灌木林等林地

国家林业局《关于光伏电站使用林地有关问题的通知》(林资发(2015)153号)第二条规定,光伏电站的电池组件阵列禁止使用有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以及年降雨量400毫米以下区域覆盖度高于30%的灌木林地和年降雨量400毫米以上区域覆盖度高于50%的灌木林地。

五、风电场建设禁止占用天然乔木林等林地


国家林业局和草原局《关于规范风电场项目建设使用林地的通知》(林资发(2019)17号)规定:风电场建设应当节约集约使用林地。风机基础、施工和检修道路、升压站集电线路等,禁止占用天然乔木林(竹林)地、年降雨量400毫米以下区域的有林地,通知下发之前已经核准但未取得使用林地手续的风电场项目,要重新合理优化选址和建设方案,加强生态影响分析和评估。

六、禁止在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开发建设


生态保护红线是指在生态空间范围内具有特殊重要生态功能、必须强制性严格保护的区域,是保障和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底线和生命线,通常包括具有重要水源涵养、生物多样性维护、水土保持、防风固沙、海岸生态稳定等功能的生态功能重要区域,以及水土流失、土地沙化、石漠化、盐渍化等生态环境敏感脆弱区域。2017年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规定:生态保护红线原则上按禁止开发区域的要求进行管理。严禁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各类开发活动,严禁任意改变用途。

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后,只能增加、不能减少,因国家重大基础设施、重大民生保障项目建设等需要调整的,由省级政府组织论证,提出调整方案,经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因国家重大战略资源勘查需要,在不影响主体功能定位的前提下,经依法批准后予以安排勘查项目。以之为编制依据,同年5月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印发的《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指南》进一步规定:确保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功能不降低,即生态保护红线内的自然生态系统结构保持相对稳定,退化生态系统功能不断改善,质量不断提升。面积不减少,即生态保护红线边界保持相对固定,生态保护红线面积只能增加,不能减少。性质不改变,即严格实施生态保护红线国土空间用途管制,严禁随意改变用地性质。

原标题:新能源项目禁止使用的土地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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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阳光工匠光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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