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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伏投资品的优势或在于透明度
日期:2015-09-15   [复制链接]
责任编辑:linpher 打印收藏评论(0)[订阅到邮箱]

渠道的优劣

资料显示,近一段时期以来,与互联网金融相关的法规政策正密集出台。继央行等十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后,最高人民法院时隔24年后重新发布对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

与此同时,证监会也下发了《关于对通过互联网开展股权融资活动的机构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意图重新厘清股权众筹与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的区别。

有媒体还报道称,关于股权众筹和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的管理办法即将分别公布。其中,股权众筹项目融资额上限将设定为300万元,而非公开股权融资的项目融资额则没有上限限定。

依照这一规定来看,适合光伏电站的,可能只有非公开股权融资了。

梳理各种公开信息来看,未来的监管趋势可能是,股权众筹必须有牌照才能经营,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平台虽然不用牌照,但在融资的对象以及方式上将大大受限,包括不得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不得超过200人,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这意味着,就现有的互联网金融而言,“非法集资”、“非法发行证券”这两大罪名,仍将是不能被突破的红线。

有业内人士就表示,P2P最容易被扣上的罪名名就是非法集资存款,而股权众筹则最容易撞上非法发行证券的红线。为规避碰触非法集资的红线,项目就不能通过媒体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因此,一些平台所必须的注册方式,其目的就是把不特定浏览对象变成特定对象而规避风险。

此外,在“非法集资”的认定中,还包括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分割,通过出售其份额并承诺售后返租、售后回购、定期返利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对照来看,对于一个存续期高达25年的光伏电站而言,无论通过哪种互联网金融方式,都无可避免的会涉及到投资人与电站存续期期限错配的难题,也必然意味着中间肯定要有若干次对投资人所购买的份额的回购,这可能已经符合“非法集资”的认定条件了,因此需要通过各种方式予以规避。

与互联网金融相比,传统的信托等渠道面临的法律上的风险,则要小得多。但其所面对的刚性兑付这一潜规却始终存在,也意味着光伏企业在最终的收益率兑现上,要承担着较大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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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太阳能发电》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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