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立木林地是否属于林资发〔2015〕153号规定的禁止光伏项目占用的林地?
问:
(1)在林业行业标准《林地分类》(LY/T1812-2009)中,一级林地地类“无立木林地”项下二级地类共3项,包括“采伐迹地、火烧迹地、其他无立木林地”。根据《国家林业局关于光伏电站建设使用林地有关问题的通知》(林资发〔2015〕153号)第二条的规定,光伏电站的电池组件阵列禁止使用“采伐迹地、火烧迹地”,但并未将“其他无立木林地”纳入电池组件阵列禁止使用的林地范围,请问上述“其他无立木林地”是否属于林资发〔2015〕153号文规定的电池组件阵列禁止使用的林地范围?
(2)如原森林资源调查确定为林地(包括无立木林地、宜林地等),但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确定为非林地的,光伏电站项目是否仍然需要办理林地占用审批手续?
答复:
一、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印发的《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试行)》,将林地划分为乔木林地、灌木林地、竹林地和其他林地,将其他林地细分为疏林地、未成林地,以及迹地、苗圃等林地。在当前的林地分类中,采伐迹地和火烧迹地仍属于林地,无立木林地、其他无立木林地和宜林地等概念已不存在。林业行业标准《林地分类》(LY/T1812-2009)和《国家林业局关于光伏电站建设使用林地有关问题的通知》(林资发〔2015〕153号)均在修订中,相关政策待文件出台后进一步明确。
二、《森林法》第八十三条规定:“林地,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确定的用于发展林业的土地”。为落实以国土“三调”数据作为国土空间管理“统一底版”要求,目前新一轮国土空间规划和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正在编制尚未完成,“三调”数据与林地数据正在进行对接融合,林地的认定将以对接融合结果为准,据此判断光伏电站项目是否占用林地和办理相关手续。
原标题:国家林草局回复:光伏占用其他林地的认定将以“三调”数据与林地数据对接融合结果后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