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公平交易委员会”2013年认定9家民营电厂联合拒绝调整与台电的购售电费率,足以影响发电市场,处罚60亿余元(新台币,下同)。9家电厂兴讼抗罚,但陆续败诉,现已全案确定。
据中央社报道,台当局经济事务主管部门为解决台电缺电限电问题,自1995年起分批开放麦寮汽电股份有限公司、和平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等9家民营电厂,并与台电分别签订购售电合约。9家业者所生产电力仅能售给台电,电力售价也依合约所订定的购售电费率计价。双方于2007年9月就合约中燃料成本按实时反映调整达成协议。
“公平交易委员会”认为,上述9家业者从2008年8月至2012年10月间有多次聚会,达成彼此不与台电完成调整购售电费率共识,相互约束事业活动,联合拒绝与台电协商,已足以影响岛内发电市场供需功能,违反“公平交易法”中“事业不得为联合行为”的禁止规定,分别处罚,合计63.2亿元。
9家电厂提起诉愿,“公平交易委员会”将处罚调整为60亿余元。9家电厂仍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一审、更一审均判决原处分撤销,但陆续遭“最高行政法院”发回。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更二审于2020年5月判决9家电厂胜诉,仍撤销原处分,“公平交易委员会”不服提起上诉。随后,“最高行政法院”陆续撤销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更二审判决,改判“公平交易委员会”胜诉。11日,最后两家电厂遭“最高行政法院”判决败诉,全案确定。
据判决,9家电厂卖给台电的电力占台电外购电力76%,足见9家电厂对岛内发电市场供给具不可或缺的地位;这些电厂借由联合行为采取一致性行动,避免竞争风险,使市场无法通过竞争机制运作而自然达到最适状态。
判决表示,9家电厂联合拒绝与台电协商,属于限制相关发电厂间与竞争有关的事业活动,足以使市场供需功能受到影响,构成违反“公平交易法”的联合行为。“公平交易委员会”裁罚有理由。
原标题:确定被罚60亿元新台币!台湾9家民营电厂联合行为抗罚败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