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将建筑层级提高至18层
《合肥市促进建筑节能发展若干规定》要求民用建筑的采暖制冷系统、热水供应系统和照明设备应当优先采用太阳能、浅层地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以及工业余热,并与工程主体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新建建筑面积在一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应当至少利用一种可再生能源。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情形外,新建18层以下居住建筑以及18层以上居住建筑的逆向12层,新建、改建、扩建宾馆、酒店、医院等有生活热水需求的公共建筑,应当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不具备太阳能热水系统安装条件的,应当经专业评估机构评估并予以公示。太阳能热水系统应当与建筑物主体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
福建:出台加强民用建筑可再生能源推广应用和管理的举措
福州市《关于加强民用建筑可再生能源推广应用和管理的通知》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全市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应采用本文第二条所定的可再生能源应用技术。12层及以下住宅(含商住楼)必须统一设计和安装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鼓励13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和其它公共建筑、农村集中建设的示范村、镇统一设计和安装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具备条件的民用建筑要积极采用浅层水源、污水源和土壤源等热泵技术供热制冷;居住建筑楼梯间与民用建筑的庭院应积极采用太阳能
光伏技术照明。
山东:12层以上楼房须利用太阳能.
2013年3月1日施行的《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再次强调,具备太阳能利用条件的新建建筑,应当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技术设计,并按照相关规定和技术标准配置太阳能热水系统。符合条件的项目将全部同步安装太阳能光热系统,有条件的县市,也将在12层以上建筑中推广和应用太阳能光热系统。早在2009年,山东省就出台了《关于加快太阳能光热系统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其中明确要求,全省县城以上城市规划区内扩建、新建、改建的12层及以下住宅建筑和集中供应热水的公共建筑,必须应用太阳能光热系统,并与建筑进行一体化设计与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