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昌县加快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扶持政策
实施细则
为细化落实加快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扶持政策措施,促进光伏产业健康有序发展,制定本实施细则。实施细则
一、项目投资补助
1.申请条件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应符合国家、省市有关产业发展规划和政策要求,并按设计要求能够安全稳定运行。
项目投资单位应是新昌县范围内注册的企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项目可以由企业自行建设,也可以由节能服务公司以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建设,单个项目装机容量不低于0.45兆瓦。
项目经县发改局备案,并在备案有效期内(备案有效期为一年)完成建设并投运。
项目竣工验收由县发改局牵头,县经信局、财政局、相关园区、供电局参加,并形成项目竣工验收意见。此前已建成的,以县供电局出具并网证明为准。
2.补助标准
企业在本县投资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投资补助,按项目设备投资额的5%进行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150万元。项目投资额是指项目的光伏发电设备购置金额。
3.申请方式和材料
项目投资建设企业向县经信局提交项目投资补助申请。
申请材料具体为:填写项目补助申请表(见附件);建设企业的营业执照;竣工验收报告(项目备案登记表、建设情况报告、竣工验收意见);项目审计报告书;其他需要的材料。要求提交纸质申请材料一式三份(需装订成册)、电子版一份。
二、电量补贴
1.补贴条件
在新注册企业在县域内投资新建并于备案有效期内完成建设并投运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并形成竣工验收意见。此前已建成的,以县供电局出具并网证明为准。
2.补贴标准
列入国家、省建设计划的项目,根据项目建成后的实际发电效果,除按政策享受国家0.42元/千瓦时、省0.1元/千瓦时补贴外,自发电之日起按其实际发电量县财政再给予0.1元/千瓦时的补贴,补贴执行至2017年底;没有列入国家、省建设计划的项目,自发电之日起按其实际发电量县财政给予0.1元/千瓦时的补贴,补贴执行至2017年底。
3.补贴方式
补贴资金按项目发电量核定。发电量由县供电局抄表,每年7月、1月向县发改局、经信局和财政局上报发电补贴清单。县经信局会同发改局、财政局、供电局对拟享受补贴项目汇总审核补贴金额,县财政局根据审核清单及时向建设企业拨付电量补贴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