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立即停止光伏发电项目违法使用林地湿地行为的紧急通知
从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了解到市政府办公室下发了《关于立即停止
光伏发电项目违法使用林地湿地行为的紧急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全市
光伏发电项目使用林地、湿地行为进行规范管理。
为了有效保护林地和湿地资源,规范林业用地秩序,严厉打击违法用地行为,《通知》指出光伏发电在我市属于大量消耗林地、湿地等生态资源的项目,要严格按照国家林业局明确要求限制在东部地区发展地面光伏项目和《关于加强和规范林地湿地管理工作的意见》(济政办发〔2014〕23号)规定,严格限制光伏发电项目使用林地、湿地,对可能占用林地、湿地的光伏发电项目,项目单位在开工前应征求林业部门意见。涉及林地、湿地但未办理征占用手续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通知》提出各县市区政府要切实履行政府保护和发展林地、湿地资源的职责,严禁光伏发电项目违法使用林地、湿地。《通知》要求林业部门要对光伏发电项目违法使用林地、湿地进行全面清理排查,在清理排查工作中要加大林地案件的依法打击和责任追究力度,以严厉的执法办案有效震慑违法破坏林地、湿地行为。
通知全文如下:
十堰市林业局关于光伏发电项目使用林地有关问题的意见
鹰潭市林业局关于我市光伏、风力发电项目征占用林地有关问题的通知
近日,市林业局下发了《关于我市光伏、风力发电项目征占用林地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全市光伏、风力发电项目征占用林地工作进行规范管理,确保全市光伏、风力发电产业的快速、有序发展。
为了规范我市光伏、风力发电项目林地征占用工作,《通知》要求所有项目原则上不占用林地或少占用林地,确实需要征占用林地的,必须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全市光伏发电应用工作方案的通知》规定依法履行报批手续。《通知》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确定建设光伏、风力电站应严格坚持的原则,严禁在生态区域重要和生态脆弱区的林地、乔木林地和国家一级公益林中的灌木林地以及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中兴建光伏产业项目;禁止通过“以租代征”等方式使用林地进行光伏、风力电站建设;同时明确应当办理使用林地手续的林地种类和范围。《通知》还要求各地林业部门要加大林地案件的依法打击和责任追究力度,切实做好林地征占用有关政策的咨询和服务工作。
注:政策原文未找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