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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发改环资〔2015〕123号 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关于组织申报2015年循环经济发展和资源综合利用财政补贴项目的通知》
日期:2015-08-18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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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沪发改环资〔2015〕123号

市有关部门、各区县发展改革委:


根据《上海市循环经济发展和资源综合利用专项扶持办法(2014年修订)》(沪发改环资〔2015〕1号,以下简称《扶持办法》,参见附件1)的要求,为做好2015年循环经济和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选项范围

根据《扶持办法》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此次申报的项目主要围绕工业、城建、农林和生活等废弃物的资源化综合利用和废旧汽车零部件、工程机械、机电产品的再制造项目(具体选项范围详见附件2)。其中,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市级支持部分可根据《扶持办法》要求组织申报;按农作物秸秆利用量支持部分按照《关于本市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实施方案》(沪府办发〔2011〕4号)和《关于继续实施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扶持政策的通知》(沪发改农经〔2013〕9号)要求予以支持,不在此次申报范围。

二、选项条件

1、在项目选择时,要符合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及布局导向、符合本市及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及行业发展规划、示范和推广作用明显,能够合理利用资源,环境效益显著,不对公众利益产生负面影响。

2、申报的项目应以利用本市产生的废弃物为主,项目的能源利用效率处于本市同行业领先水平;如相关产品在国家或本市有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的,原则上应达到其中先进值的要求;

3、本次申报项目,应于2014年1月1日-2015年7月31日期间建成投产并稳定运行,已发挥资源环境效益,并于2015年7月31日前按国家及本市有关要求和规定办结环保等竣工验收手续,审批文件齐备。

对于目前仍在建设或处于试生产阶段,无法在规定日期内办结相关政府部门竣工验收手续的项目,请报送项目简单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项目内容、建设规模、联系方式等),以作为本市循环经济储备项目入库登记。

4、符合《扶持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申报要求

(一)申报组织

中央和市属单位申报的项目由市级各行业主管部门受理并进行初审;区属单位及其他单位申报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的区(县)发展改革委受理并进行初审。

请各有关单位,根据职能分工,按照选项范围和选项条件,认真组织遴选本行业、本地区的申报项目,切实提高上报项目质量。

(二)申报材料

根据《扶持办法》要求,各有关单位应提供以下材料:

1、本行业、本地区项目的申报函(按项目优先推荐顺序,加盖公章);

2、各项目申报材料单行本一式两份,包含所有内容电子文档的光盘一个。(具体申报材料报送要求详见附件2)。

四、材料报送

(一)报送时间

请各有关单位于2015年9月10日前将本行业、本地区项目申报的报告以及各项目的申报材料报送上海投资咨询公司。

(二)报送方式

请各有关单位将有关材料报送至上海投资咨询公司(上海市延安东路1200号12楼1217室)。

我们将按照《扶持办法》要求,组织力量对项目进行遴选,并确定2015年上海市循环经济发展和资源综合利用专项扶持资金使用计划。

附件:

1、《上海市发展改革委、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循环经济发展和资源综合利用专项扶持办法(2014年修订)>的通知》(沪发改环资〔2015〕1号)

2、上海市循环经济发展和资源综合利用专项扶持项目申报指南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5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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