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监管局于近日发布了关于对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文件中提到,安徽监管局对国轩高科进行专项检查后发现了以下四类违规行为:
一、坏账准备计提方面。2020年年报未充分考虑湖南猎豹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杭州益维汽车工业有限公司等客户应收账款已经显著增加的信用风险,坏账准备计提不充分,导致公司2020年年报财务信息披露不准确。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第四十八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规定。
二、关联交易审批方面。2021年上半年,公司与关联法人埃诺威(苏州)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累计发生日常关联交易金额6587.53万元,达到临时披露标准时未及时披露,直至2021年8月26日才经董事会审议后披露。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一条规定。
三、政府补助披露方面。2020年9月底,公司子公司合肥国轩高科动力能源有限公司等3家子公司收到与收益有关的政府补助合计16935.09万元,应披露而未及时披露,迟至2020年10月14日才披露。2020年12月30日,公司子公司合肥国轩高科动力能源有限公司收到新能源汽车财政奖补3049.81万元,应披露而未及时披露,迟至2021年1月7日才披露。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三十条规定。
四、其他方面。公司201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展公告中,未对1名离职人员实施和披露应该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进展公告,导致相关信息披露不完整。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财会〔2008〕7号)第四十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基于以上违规行为,安徽监管局决定对国轩高科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要求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于2022年7月27日接受监管谈话。
据了解,国轩高科成立于2006年5月,中国总部坐落于合肥市包河区。系中国动力电池产业最早进入资本市场的民族企业,于2015年5月成功上市,拥有新能源汽车动力锂电池、储能、输配电设备等业务板块,建有独立成熟的研发、采购、生产、销售体系。
值得注意的是,同日,国轩高科公告称,公司正在申请发行全球存托凭证(Global Depositary Receipts,以下简称“GDR”)并在瑞士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或“本次发行”)。公司已确定本次发行的最终价格为每份GDR30.00美元。本次发行的GDR数量为2283万份,所代表的基础证券A股股票为1.14亿股,募集资金总额约为6.85亿美元,本次发行未设置超额配售权。公司预计本次发行的GDR将于苏黎世时间2022年7月28日正式在瑞士证券交易所上市。
原标题:4项违规!国轩高科被约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