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光伏产业发展,世纪新能源网记者获悉:日前,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向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管委会、经开区管委会、市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属各单位、市直管镇人民政府下发张政办字【2015】29号《关于印发张家口市太阳能光伏开发利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张家口新能源发展规划:
千万千瓦级风电基地。重点在坝上地区和坝下适宜地区建设百万千瓦级风电 基地三期、四期工程。2020 年、2030 年风力发电装机规模分别达到 1300 万千瓦 和 2000 万千瓦。
大规模光伏发电基地。在怀来至崇礼高速公路沿线两侧建设百万千瓦级光伏 廊道,利用荒山、荒坡推进一批大型地面电站建设。2020 年、2030 年光伏发电 装机规模分别达到 600 万千瓦和 2400 万千瓦。
大功率光热发电项目。在坝上地区和崇礼县重点发展大功率太阳能光热发电, 推进一批光热发电示范项目建设。2020 年、2030 年大功率太阳能光热发电装机 规模分别达到 100 万千瓦和 600 万千瓦。
张政办字【2015】29号主要通知内容:
张家口市将太阳能光伏的开发利用列为能源发展优先领域,积极推动太阳能光伏发电市场的建立和有序发展。鼓励有实力的企业投资太阳能光伏开发利用,依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太阳能光伏开发利用由市发改委统一规划管理,太阳能资源按规划合理分期配置。
从2015年开始,县(区)与企业签订协议签应当经市发改委审查,不得自行签订。2015年以前签订的协议需要重新审查。
全市太阳能光伏发电规划由市发改委负责编制,规划应包括开发场址、开发规模、开发顺序、电网接入及送出等内容,并综合考虑开发条件、电能消纳及相关产业的带动作用,经市政府批准报批省发改委确认后执行。
违规责任: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备案程序、已备案的项目由于企业自身原因在有效期内未开工、未竣工,2年内不得在安排企业新的建设计划。对未开工的企业建议省发改委取消其年度建设计划。
光伏工程未按规定程序擅自开工建设,电网企业不予并网运行,已并网的不得享受国家点击补贴,擅自开工建设者,自开工之日起1年内不予受理备案。
光伏电站前期工作中出于正当理由进行项目开发和转让资产,不得将政府备案文件及相关权益有偿转让。已备案的项目在投产之前,未经同意,不得擅自将转让给其他投资者。项目实施中,投资主体发生重大变化及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发生重大改变,应向备案机关提出申请,重新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