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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天筛分、堆放焦炭未采取防污染措施,陕西黄陵煤化工被罚款7万元
日期:2022-07-20   [复制链接]
责任编辑:sy_miaowanying 打印收藏评论(0)[订阅到邮箱]
日前,陕西省延安市生态环境局发布对陕西黄陵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陕J黄陵环罚〔2022〕12号),该公司因露天筛分、堆放焦炭未采取防污染措施,被罚款7万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延安市生态环境局于2022年5月9日对陕西黄陵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该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2年5月9日,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开展2022年排污许可证后监管专项交叉执法检查交办的陕西黄陵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露天堆放焦炭一事,生态环境执法人员立即对现场进行核查,该公司外贮焦场一台筛分机正在露天作业筛分焦炭,场内共堆放焦炭3500吨,部分露天堆放,部分遮盖,未遮盖存放焦炭面积2000㎡,剩余的未采取防污染措施。

陕西黄陵煤化工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产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规定。参照《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三类大气污染防治类:26.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违反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情形分类:采取部分密闭设施,但密闭不严;占地面积500㎡以上的,处罚幅度(单位:万元)处于5-7万元。延安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对其作出罚款7万元的行政处罚。

企查查数据显示,陕西黄陵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9年11月2日,法定代表人为姚继峰,注册资本为150000万元人民币,企业地址位于陕西省延安市黄陵县店头镇,经营范围包含炼焦;石油制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再生资源销售;煤炭及制品销售;金属矿石销售;日用百货销售等。

原标题:露天筛分、堆放焦炭未采取防污染措施,陕西黄陵煤化工被罚款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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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延安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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