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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祥云县出台光伏项目征占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方案
日期:2022-07-19   [复制链接]
责任编辑:sy_wangjunjie 打印收藏评论(0)[订阅到邮箱]
日前,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祥云县人民政府印发《祥云县新能源(光伏发电)建设项目征占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方案》,其中项目建设用地、构筑物、附着物等征占拆迁补偿标准分为四种:

(一)永久征用土地补偿

1.根据《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实施全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云自然资〔2020〕173号)要求,征收补偿标准按照《祥云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结果表》和《祥云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地类调整系数表》执行(详见附件1)。

2.以出让和划拨方式取得合法手续的单位、个人使用的国有土地,按中介机构评估价予以补偿。

(二)临时占用土地补偿标准

1.临时用地经自然资源部门批准后提供用地,土地权属不变。项目设计范围内的施工生产区、生活区、临时施工道路、拌合站等临时用地,坚持从严控制面积,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的原则依据施工临时用地办法办理,按水田、菜地3000元/亩·年,旱地、园地2000元/亩·年,其他地类1000元/亩·年给予补偿。同时,承担占用土地的青苗补偿费。

2.临时用地复垦按照国务院2011年3月颁布的《土地复垦条例》执行。

3.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要尽量避免超占和压埋土地。若因施工不当造成超占、压埋、毁坏土地的,必须在5日内报涉及乡镇、工程指挥部,共同核实土地地类、面积和权属,并由施工单位赔偿青苗费,负责复垦土地交还原土地使用者。

4.由于工程建设造成水利设施无法恢复,导致耕地水改旱的,由施工单位按地类补偿标准的差额给予补偿。

5.由于设计变更等增加用地的,由相关单位提供依据,按照正线征地办法办理。

(三)地上附(构)着物补偿标准

针对青苗、林木及零星树木、建筑物拆迁、构筑物拆迁四类地上附(构)着物补偿情形,制定对应补偿标准(详见附件2—附件5)。

(四)不予补偿的情形

1.占地(用地)界线明确或公告发布后突击装修、抢搭、抢建的各类建(构)筑物,突击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树木等地面附着物一律不作评估、不予补偿。

2.违法、违规建盖的各类建(构)筑物不予补偿。


原标题:云南祥云县出台光伏项目征占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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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祥云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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