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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光伏电站金融化模式能否成为模版
日期:2015-08-04   [复制链接]
责任编辑:evan 打印收藏评论(0)[订阅到邮箱]

电站收益率决定成败

虽然联合光伏采取的类金融模式在行业内异军突起,但是收购的电站能否保证合理收益预期,从而保证资金链条不断裂正在成为最大考验。

“这种模式的最大风险是企业进行电站收购、运营后无法获得再融资,如果预期收益达不到,电站就没有稳定的现金流来支撑后续的资产证券化等融资手段,电站运营商也就没有资金能力进行下一环节的再收购,导致这一模式在融资-再收购环节发生断裂。”中投顾问新能源行业研究员萧函说。

厦门大学能源经济研究中心主任林伯强也表示,目前这些企业收购光伏电站看中的是电站并网、合理收益预期,但现实中可能还有一些风险是比较突发的,比如电力市场产能过剩导致弃风率上升,即便电站实现了并网,但是也可能存在没有人收购的尴尬。

国家能源局日前发布数据显示,今年上半年全国累计光伏发电量190亿千瓦时,弃光电量约18亿千瓦时,造成经济损失近9亿元。一位专家向北京商报记者透露,在用电量负荷下降的情况下,电的产能是过剩的,光伏发电与火电会发生利益冲突,而火电各省都有计划电量,保障火力发电的小时数,而光伏发电没有这方面要求,在竞争上网中往往处于不利地位,未来一段时间内弃光率还有可能进一步上升。

除了今年升高的弃光率外,政府补贴也是影响电站企业盈利预期的重要因素。中国光伏行业协会秘书长王勃华日前在2015年上半年光伏产业发展与下半年展望研讨会上表示,15家光伏电站营运商统计的数据显示,总的光伏补贴拖欠额度已超过100亿元。

一位接近联合光伏的人士向北京商报记者透露,由于政府补贴发放的时效性比较差,而且补贴对于光伏电站盈利非常重要,补贴因素给企业进一步发行可转债增加了不少困难。北京商报记者进一步了解到,为了最大限度地降低风险,联合光伏在收购电站时制定了一系列考核标准,首先要求收购的太阳能电站必须已实现并网发电;其次,电站的内部回报率(IRR)要达到9%以上,并且卖方要具备有效的购电合同及提供发电量担保。

能否复制尚存争议

目前我国光伏行业仍处于产能过剩状态,而欧美贸易保护主义又有抬头趋势,在此背景下,联合光伏这种新颖的模式被各方寄予厚望。

英利集团宣传部负责人王志新坦言,目前光伏企业非常欢迎这种类金融模式,虽然采用的是资本运作的手段,但是最后购买的是实实在在的光伏电站,对电站有需求的话,就会吸引企业去建造,带动相关光伏组件等上中游产业,对于光伏生产企业来说无疑是利好。

但另有一位国内光伏企业负责人向北京商报记者坦言,目前联合光伏的模式并不具有可推广性,资金成最大制约。“这几年虽然在政策的鼓励下光伏企业状况有所好转,但是不少光伏企业负债率都很高,不可能有这么多资金来收购电站。总体来看,这种模式比较适合具有一定丰富资金实力和强大融资能力的大型公司。”该人士称。萧函也进而认为,其他企业要复制这一模式,自身应满足较高的条件,即有获得优良项目的能力以及在银行和资本市场吸金的能力。
 
“除了资金因素外,优质的光伏电站项目也是制约这种模式的一个因素。如果光伏电站已经并网,并且有一个比较好的收益,企业为什么愿意把电站卖给你,除非资金周转比较困难。如果更多的企业采取这种模式,优质光伏电站肯定是竞争主要对象,可能会进一步成为稀缺资源,导致收购成本上升,盈利预期下降。”林伯强说。

而在联合光伏相关负责人看来,优质电站项目恰恰是国内极度缺少的。“考虑到风险问题,联合光伏收购的标的主要是央企的光伏电站。公司计划每年收购2-3GW电站,中国的电站质量合格率其实只有70%左右,挑选好的电站不是很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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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北京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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