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提供简便高效的并网运行服务。当地电网企业应主动配合市州能源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落实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在已有电网框架内的接入方案。对项目法人及自然人已备案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当地电网企业须及时开展相关配套并网工作。电站建成发电后,电网企业按价格部门批准的电价给予结算。
五、加强分布式光伏发电工程质量管理。各市州能源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协调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加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质量监督管理和安全监管。
六、实行竣工验收制度。项目建成后,项目法人或自然人参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组织竣工验收。工程验收合格后,项目法人或自然人将竣工验收报告报市州能源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市州能源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汇总后按国家管理程序报省能源主管部门,并抄送本市州质量监管、安全监管部门。地方电网企业将并网验收情况汇总报上级电网企业。
七、组织申请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目录。按照财政部、国家能源局安排,省能源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以各市州上报的竣工验收报告为依据,统一向国家申请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目录。
八、加强监督检查。项目建设过程中,市州能源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会同项目部门,对项目实施和运行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协调解决。自项目备案之日起,在1年内未开工建设项目的,应在期满30日前向备案部门申请延期。项目在1年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申请但未获批准的,备案文件自动失效。已备案的项目应按照备案内容进行建设,如确需对项目备案文件所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项目单位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备案部门报告。备案部门应根据项目调整的具体情况,出具书面确认意见或要求其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九、文件有效期。本通知自2015年3月6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3月6日。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5年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