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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发改能源〔2015〕46 号 青海省发改委关于分布式光伏发电有关事宜的通知
日期:2015-07-27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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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发展改革委(经发委、能源局):

按照国家能源局《关于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能新能〔2013〕433号)、《关于进一步落实分布式光伏发电有关政策的通知》(国能新能〔2014〕406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发展分布式光伏发电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开展多种形式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鼓励利用具备条件的建筑屋顶(含附属空闲场地)、火车站、高速公路服务区、飞机场航站楼、综合交通枢纽建筑、体育场馆和停车场等公共设施建设分布式光伏电站。因地制宜利用闲置土地、荒山荒坡等建设分布式光伏电站。项目建设必须坚持节约集约用地原则,在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尽量占用存量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二、建立规范的项目备案管理机制。分布式光伏电站由市州能源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各地能源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结合当地实际,建立项目备案工作机制。备案部门应核实以下内容:一是根据已有电网就近并网原则,科学合理划分分布式光伏电站单元,并应由具备新能源资质的单位编制技术方案。二是核实建设场地,属自有场地的,申请备案时须提供自有场地相关证明;属租赁场地的,须提供所有人与承租人的租赁协议。三是核实当地电网企业电网接入方案。四是核实新增建设用地项目的规划选址和土地部门意见。

三、完善光伏发电规模管理。目前,国家能源局对分布式光伏发电建设规模实行总量管理,我省也据此实行规模管理。各市州能源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每年上报本年度分布式光伏发电建设规模建议计划,经省能源局审核后报国家能源局申请容量指标。省能源局根据国家批准的指标,分解下达各市州规模指标。各市州能源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依据下达的规模指标进行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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