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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伏行业涉诉案件研究报告
日期:2015-07-20   [复制链接]
责任编辑:linpher 打印收藏评论(0)[订阅到邮箱]


(二)合同价款争议

由于光伏行业周期性较强,一旦出现原材料、市场环境等外部因素变化,行业内就会出现大量欠款,造成连环诉讼纠纷。是否完成合同义务,是否成就付款条件以及欠款利息是否过高等问题往往成为争议焦点。

问题(5)约定逾期利息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可否支持?


案情简介:某光电科技公司与某制造企业签署了eva胶膜购销合同。因一方欠付货款,双方又达成了一份《和解协议》,约定“自延期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欠款的利息损失”。

裁判观点:逾期利息约定未超过法定限额的可以支持。

“本案原、被告双方约定逾期利率按月利2%计算,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虽然约定利率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但因和解协议中该约定本身带有违约惩罚性质,且并未超过法定最高限额,故该约定合法有效,本院予以认可。”

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关于民间借贷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的规定,司法机关在审查逾期利息时,大多参照此规定执行。因此,约定逾期还款利息不应超过法定最高限额,否则可能得不到保护。

问题(6)未开具增值税发票可否成为拒付货款的抗辩理由?

案情简介:某光伏企业与某制造企业签订了变压器买卖合同,但光伏企业一直未付剩余所欠货款,引起诉讼。

裁判观点:
未开具增值税发票不能成为拒付货款的抗辩理由。

某制造企业的主给付义务是交付货物,而开具发票属于从给付义务,某光伏企业受领货物后却以未开具发票而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是以对方未履行次要义务来抗辩己方主要义务的履行。以次要义务对抗主要义务,有违公平与诚信。

此外,某光伏企业一直未提供开票信息的协助义务,致使某制造企业无法开具发票,某光伏企业可以在支付货款后,提供开票信息,由某制造企业出具相应发票。

风险提示:

法庭在审理合同纠纷的过程中虽然会重视合同条款的约定,但从法理角度来讲,合同双方享有的权利和履行的义务应当基本对等。所以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应当遵循诚信和公平的原则,在不侵害对方权利的同时维护自身利益,避免维权变成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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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光伏们作者:陆利忠 葛志坚 杨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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