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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伏行业涉诉案件研究报告
日期:2015-07-20   [复制链接]
责任编辑:linpher 打印收藏评论(0)[订阅到邮箱]


问题(4)光伏组件质量瑕疵可以修复或补救的,解除合同请求可否被支持?

买卖合同中通常没有约定产品存在哪些瑕疵时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或只是简单约定货物有重大质量问题买受人就有权解除合同。此时,法院需要判断怎样的质量瑕疵才足以认定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案情简介:

光伏企业向某制造公司购买了酸洗机、清洗机等设备,在诉讼中经司法鉴定确实存在部分质量瑕疵。某光伏企业遂要求解除买卖合同。司法鉴定认定存在质量问题的设备仅是《购销合同书》中的部分设备,而非全部设备,且设备之间也并非完全串联的生产线。

裁判观点:

法院根据鉴定结论及双方之间的《购销合同书》和相应技术规格书的约定,认定系争设备质量问题尚可由某制造企业采取修复或其他补救措施。标的物存在的质量问题如“可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则标的物质量瑕疵不属于“根本性质量瑕疵”,并不足以导致不能实现买卖合同目的,故不支持光伏企业解除合同诉讼请求。

风险提示:

光伏组件产生质量瑕疵,应从可否修复或采取补救措施判断买卖合同目的能否实现,进而判断合同解除条件是否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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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光伏们作者:陆利忠 葛志坚 杨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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