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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陈论光伏】电改与碳交易专题——关于“碳交易”的那些政策?
日期:2015-07-14   [复制链接]
责任编辑:linpher 打印收藏评论(0)[订阅到邮箱]


《广东省碳排放管理试行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粤府令第197号-2014.1.15

条款摘录:

第六条 本省实行碳排放信息报告和核查制度。

年排放二氧化碳1万吨及以上的工业行业企业,年排放二氧化碳5千吨以上的宾馆、饭店、金融、商贸、公共机构等单位为控制排放企业和单位(以下简称控排企业和单位);年排放二氧化碳5千吨以上1万吨以下的工业行业企业为要求报告的企业(以下简称报告企业)。

交通运输领域纳入控排企业和单位的标准与范围由省发展改革部门会同交通运输等部门提出。根据碳排放管理工作进展情况,分批纳入信息报告与核查范围。

第十四条 控排企业和单位的配额实行部分免费发放和部分有偿发放,并逐步降低免费配额比例。

每年7月1日,由省发展改革部门按照控排企业和单位配额总量的一定比例,发放年度免费配额。

第十九条 控排企业和单位可以使用中国核证自愿减排量作为清缴配额,抵消本企业实际碳排放量。但用于清缴的中国核证自愿减排量,不得超过本企业上年度实际碳排放量的10%,且其中70%以上应当是本省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产生。

控排企业和单位在其排放边界范围内产生的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不得用于抵消本省控排企业和单位的碳排放。

1吨二氧化碳当量的中国核证自愿减排量可抵消1吨碳排放量。

第二十三条 本省实行配额交易制度。交易主体为控排企业和单位、新建项目企业、符合规定的其他组织和个人。

广东省碳排放管理试行办法
http://zwgk.gd.gov.cn/006939748/201401/t20140117_46213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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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阳关工匠光伏网作者:陈文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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