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21—2035年)》(国办发〔2020〕39号)、《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市场监管总局(原质检总局)令 第44号)的相关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一司会同相关部门司局组织编制了《关于修改<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一)更新了新能源汽车积分计算方法和考核比例
为推进实施“双碳”战略,保障实现《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21-2035年)》新能源汽车发展目标和油耗目标,综合考虑技术进步、成本下降和新能源、油耗积分合规成本变化情况,基于新能源汽车正积分与新能源汽车负积分、油耗负积分基本平衡原则,测算提出2024、2025年积分要求。将2024-2025年度新能源乘用车标准车型分值较上一阶段平均下调40%左右(与2021-2023年度32%~52%的下调幅度基本一致),新能源汽车积分考核比例设定为28%和38%,并对应调整了积分计算方法和分值上限。考虑到燃料电池乘用车仍处在示范运营发展阶段,为体现鼓励导向,在车型分值方面给予了一定放宽,标准车型单车分值下调20%。为引导技术升级,将动力电池能量密度在90瓦时/公斤至105瓦时/公斤之间的车型和105瓦时/公斤至125瓦时/公斤之间的车型分值调整系数分别下调至0.7和0.8。
(二)增加了积分交易市场调节机制
为保障积分供需基本平衡,稳定企业预期,新增“积分交易市场调节机制”一章。一是建立积分池制度,在积分市场供大于求时,由企业自愿申请新能源汽车正积分收储;在供小于求时释放存储的新能源汽车正积分,以此调节积分市场供需。二是研究设定积分池收储、释放积分的触发条件。根据积分市场历史交易情况,对2017-2020年度积分价格和价值之比,与市场供需关系进行量化评估,当年度可供交易的新能源汽车正积分与待外部交易抵偿的负积分比值(简称供需比)为1.5倍时,积分价格与积分价值相近;当供需比大于2.0倍时,积分价格将大幅偏离积分价值。对此将供需比2.0倍和1.5倍分别作为积分池启动收储、释放积分的触发条件;同时为最大限度减少对交易市场的干预,供需比介于1.5和2.0倍之间时,积分池不启动。三是明确积分池收储的优惠条件和收储上限要求。收储至积分池的新能源汽车正积分不受积分结转比例要求限制,并给予五年有效期优惠;同时为避免过量存储导致市场上可供交易的积分不足,经过测算评估,设定企业存储积分比例为不高于自身当年度产生和结转的新能源汽车正积分总量的40%。四是明确积分池释放机制。启动积分释放后,积分池将自动释放积分至供需比达到1.5倍,并根据积分池中企业存储积分占比将积分分配至各企业,当年度未使用的释放积分将返还积分池。
(三)完善了积分核查和处罚要求
为推动解决《积分办法》执行过程中数据漏报、错报、瞒报等情况,以及负积分不抵偿等问题,进一步加强针对性要求。一是强化核查管理,明确通过随机抽查、定期核查、专项核查等多种方式加强积分及执行情况核查。二是严格处罚措施。对报送数据与实际不符的,暂停其积分转让、交易;对负积分未抵偿的,暂停企业燃料消耗量达不到目标值的乘用车产品合格证电子信息或进口车辆电子信息报送。
(四)其他修订内容
一是为推进国家“双碳”战略实施,增加企业平均碳排放水平公示要求,并提出将根据产业发展和碳排放管理工作需要,适时研究建立与其他碳减排体系的衔接机制。二是考虑到政策运行基本稳定,且已建立积分市场调节机制,对此为进一步提高积分交易灵活性、便于企业自主决策安排,允许企业购买的新能源汽车正积分进行抵偿和结转。三是为保障数据统计更为准确,调整境内生产、进口乘用车分别以合格证发证日期、海关报关单证放行日期为准确定核算年度。
原标题:工业和信息化部拟建立新能源汽车正积分收储、释放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