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青即市监处罚〔2022〕397号:经查实,当事人青岛昊鑫绿能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从青岛力叉叉车有限公司购买特种设备叉车1台,产品编号为010306E1761,在即墨区烟青一级路即墨段216号处用于场所内货物的移动和装卸载。直至案发,当事人未办理登记,且未按规定申报定期(首次)检验,未取得检验报告。当事人场所内有两名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于文善(37028219870713341X)持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现场检查时无证人员栾生道(370282198001311132)正在场所内进行叉车作业。调查期间,当事人已于2022年5月23日办理了该台叉车的使用登记,2022年5月17日完成了首次检验,取得了机动工业车辆定期(首次)检验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相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之规定。
即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罚款3万元。
原标题:青岛昊鑫绿能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使用未检验特种设备叉车被罚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