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3日,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印发《南方区域光伏发电并网运行及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通知。《实施细则》指出,光伏电站应与电网企业、电力调度机构根据平等互利、协商一致和确保电力系统安全运行的原则,参照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并网调度协议》《购售电合同》等示范文本及时签订并网调度协议和购售电合同,无协议(合同)光伏电站不得并网运行。
光伏电站在并网调度协议签订后1个月内,应书面向电力调度机构申报投产年月,较申报投产时间每延迟一月按并网调度协议约定的装机容量×1小时的标准进行考核。
新建光伏电站自并网容量大于10兆瓦,次月起按本细则开展考核与补偿,未全容量并网前按当月实际装机容量开展相关考核。光伏电站因扩建原因被考核,由光伏电站向电力调度机构申诉并经能源监管机构同意的,可豁免考核。
光伏电站应按要求从规划、设计、建设、试验以及运行方面做好相关工作,提升光伏电站并网友好性水平,确保光伏电站安全、高效并网及系统运行安全稳定。
光伏电站应按电力调度机构的要求及时报送运行信息,未按要求报送信息,或虚报、瞒报信息,每次按当月装机容量×1小时的标准进行考核。
原文章:《南方区域光伏发电并网运行及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正式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