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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海宁市出台推进光伏发电应用专项行动方案
日期:2015-06-05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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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2015年政策意见

(一)继续实施电量补贴,按额度进行管理

1.对2015年度新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继续实施电量补贴,补贴标准调整为每千瓦时0.2元,补贴时间截止到2018年底。坚持“先建成、先补助”的原则,对申请补贴的项目按60兆瓦规模实行额度管理。对额度内项目的屋顶资源提供方按每瓦0.2元给予一次性奖励。

2.对2014年度投资的续建项目于2015年并网的,按每千瓦时0.2元给予电量补贴,补贴时间截止到2018年底。屋顶资源提供方仍按每瓦0.3元给予奖励。

(二)鼓励项目开发利用公共建筑屋顶


3.对利用公共建筑屋顶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按建安费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

(三)支持开展光伏小镇创建


4.对光伏小镇内的成片居民住宅光伏发电项目按每瓦3元给予投资补助,单户最高不超过6000元,不同时享受我市电量补贴。对利用村级办公用房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参照本条执行。

5.适度支持光伏小镇内与设施农业相结合的“农光互补”电站项目,按每千瓦时0.2元给予电量补贴,补贴时间截止到2018年底,2015年补助额度控制在10兆瓦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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