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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后的《甘肃省农村能源条例》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日期:2022-06-10   [复制链接]
责任编辑:sy_shenlu 打印收藏评论(0)[订阅到邮箱]
修订后的《甘肃省农村能源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农村居民利用住宅院落空闲地建设户用沼气池,不需要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条例》明确,农村能源是指沼气、秸秆、薪柴等生物质能和用于农村生产生活的太阳能、风能、地热能、微水能等能源。农村能源产品是指沼气及其他生物质燃气、生物质成型燃料等农村能源制成品和农村能源的开发、利用、节约所使用的设备、器材等。

《条例》指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引进社会资金开发利用农村能源,创新节能技术,研发节能产品,提供技术服务。鼓励支持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企业等单位和个人,通过技术转让、入股、咨询与服务等形式开展农村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新技术、新产品的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支持用能单位和个人引进、开发、使用农村能源新技术、新产品。鼓励单位和个人利用农村生产生活污水、人畜粪污、尾菜、秸秆等生物质原料,建设沼气集中供气、沼气发电工程。

《条例》规定,农村居民利用住宅院落空闲地建设户用沼气池,不需要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农村居民利用太阳能供水供热或者购买高效低排节能炉具的,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利用沼气、秸秆气集中供气、发电以及应用固化、炭化、液化技术开发利用生物质能所购置的设备,可以享受农机具购置补贴。利用人畜粪污、尾菜、秸秆等生物质原料制取沼气并向农村居民集中供气的,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减免相关费用,并对产品给予补贴;其工程设施运行用电执行农业用电价格。利用沼气发电的,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原标题:修订后的《甘肃省农村能源条例》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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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兰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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