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华Qcells称,2022年5月16日荷兰海牙上诉法院维持了鹿特丹地方法院初审法官于2022年3月15日作出的判决,明确了隆基荷兰子公司的召回义务范围。
鹿特丹地方法院在 2022 年 3 月 1 日宣布的初步禁令程序判决禁止隆基荷兰子公司在 11 个欧洲国家(比利时、保加利亚、德国、法国、匈牙利、列支敦士登、奥地利、葡萄牙、西班牙、英国和瑞士)销售所有侵犯 EP 689的产品,并责成隆基股份向其在上述国家的客户发送召回信,退回专利侵权产品,费用由隆基承担,并立即退还购买价款。
之后隆基提出通过执行程序确定其召回义务仅适用于为未来销售而持有的库存产品,但鹿特丹地区法院和海牙上诉法院的初审法官未同意,并明确侵权产品为隆基光伏组件Hi-M03、Hi-M03m、Hi-M04、Hi M04m、Hi-M05、Hi-M05m(HIH、HIB、HIBD所指产品除外)。
此次荷兰海牙上诉法院的判决确认了隆基股份的召回义务延伸至其所有客户。
2021年11月,隆基曾在荷兰地方法院发布初步禁令时公告称:由于本次临时禁令的主体仅针对荷兰隆基,除荷兰隆基之外其它公司的行为及客户不受该禁令任何限制。
但媒体分析发现,荷兰地理位置优越,物流业高度发达,转口贸易是荷兰对外贸易的主要支撑,因此中国销售到欧洲的组件,大部分都是出口到荷兰再分销到其他国家。荷兰是中国组件的最大出口国,2021年中国出口到荷兰的组件达到23.8GW,约占欧洲全部进口组件的3/4,但荷兰本土的新增装机仅为3.3GW。同年中国组件出口德国约2.3GW,出口西班牙约4.4GW,希腊约1.7GW。
有趣的是,由于韩华主张的专利并未在荷兰生效,因此荷兰法院的裁决并不适用于荷兰本土使用的“侵权”组件。并且该判决仅对隆基荷兰子公司有效,并不影响隆基在欧洲其它国家的销售。
由于该判决涉及到“召回”,可能会对隆基带来一定的损失。不过隆基从事组件业务的时间不算长,2016、2017、2018、2019四年的组件出货量分别为1.85、4.7、7.0、8.4 GW,四年之和都少于2020年隆基的出货量,相应出口到荷兰的组件就更少。
目前德国关于隆基与韩华的专利案仍处于暂停审理阶段,还在等待欧洲专利局专利异议审查结果。
原标题:上诉无效!荷兰法院维持隆基召回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