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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政发[2013]49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应用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日期:2015-06-04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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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我委将于10月份根据项目进度对2015年光伏发电项目计划进行调整。建设项目名单中10月底不能并网的项目,取消计划资格和建设规模指标,并根据原因约谈所在市县发改委(局)和业主单位,且作为明年安排建设规模指标的重要依据,前期项目名单中12月底能够并网的项目,根据项目进度纳入全省建设规模指标。

六、2016年初,各设区市将2015年建设项目名单中并网项目审核后上报我委,我委在此基础上形成2015年建设项目确认名单,报国家能源局,对虚报项目进度或无故取消项目建设的企业,将取消下一年度光伏发电项目建设规模的资格;对计划执行较差的设区市,削减下一年度建设规模安排。

七、市发改委和项目所在地(县、市)政府需以2015年光伏发电计划项目为推进重点,积极支持屋顶分布式以及“农光互补”、“渔光互补”光伏电站等多种开发模式、帮助项目业主协调解决建设场址、并网、电费结算等问题,并做好项目建设质量控制,市、县(市、区)发改委(局)进一步加强项目跟踪检查力度,确保2015年地面光伏电站建设项目在10月底前如期建成,确保前期项目加快开工建设;进一步加强项目前期、建设、并网的跟踪管理,并做好相关信息统计和报送工作。

八、省电力公司及各级电网企业需将2015年地面光伏电站建设项目,前期项目,以及屋顶分布式光伏重点项目作为并网服务重点,优先办理接网意见,简化并网手续,及时开展配套送出工程建设,确保项目建成后按时并网投产。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5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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