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要求,各市州发改委(能源局)要组织所辖县(市、区)加强新能源开发建设规划和项目储备,积极服务支持市场主体加快项目前期工作。相关发电企业要将鄂能源新能〔2021〕53号安排的10 个风光火互补百万千瓦基地各40万千瓦建设规模,鄂能源新能〔2022〕14号安排的新能源发电738万千瓦建设规模明确到具备建设条件的具体项目。
湖北省能源局还要求,新能源发电项目应当依据各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新能源发展政策,科学合理选址,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主动避让生态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天然林、水源保护地等,符合土地用途管制、生态环境保护等要求。同时督促做好电网接入保障和同步推进配套调节能力建设。
时间安排上,发电企业抓紧落实项目各项建设条件,及时将相关材料(见附件)上传到“湖北能源信息管理系统”。项目所在市州县发改委(局)逐级审核后,推送到省能源局新能源处。5月31日前,推送2021年度下达指标的项目;6月30日前推送2022年度下达指标的项目;10月20日前,推送调整补充的项目。
值得注意的还有,省能源局要求各地要严格落实“不得将配套产业作为项目开发建设的门槛,不得要求项目单位提供干股,不得以资源出让、企业援建和捐赠的名义变相向项目单位收费”的要求,对落实不力的地方,将在2年内暂停安排其新能源项目,并作反面典型进行通报。
新能源发电项目纳规申报材料清单如下:
一、建设规模指标下达对象单位关于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开发建设主体相关情况及股权关系的说明,加盖印章。项目业主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光伏发电项目备案证明。风电项目通过湖北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申请赋码证明。
三、县级以上自然资源等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合规性证明
四、项目用地权属证明。光伏发电项目使用自有土地的提交土地证复印件,租赁土地的提交土地租赁合同复印件。风电项目提交县级以上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和土地预审的初审意见。
五、项目并网消纳方案。包括拟接入的变电站、接入电压等级、送出工程距离、配套灵活调节能力项目类型及实施计划等。
六、项目业主单位信用承诺书。承诺提交材料真实有效、按指标下达文件的要求开展项目建设并接受监管,由法人代表亲笔签署。
原文件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