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推进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示范应用,进一步完善评定评价工作程序,根据《关于促进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示范应用的意见》等文件要求,结合前两批首台(套)评定工作情况,国家能源局对《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评定和评价办法(试行)》进行修订完善,形成了《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评定和评价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有关意见请于6月17日下班前书面或电子邮件反馈我局(科技司),并注明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
意见稿全文如下:
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评定和评价办法
(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关于促进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示范应用的意见》(发改产业〔2018〕558号)和《国家能源局关于促进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示范应用的通知》(国能发科技〔2018〕49号)等文件要求,规范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的评定和评价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能源领域重大技术装备是国之重器,事关综合国力和能源安全。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是指国内率先实现重大技术突破、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尚未批量取得市场业绩的能源领域关键技术装备,包括前三台(套)或前三批(次)成套设备、整机设备及核心部件、控制系统、基础材料、软件系统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评定是指对申报的能源技术装备进行审查,确定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清单。本办法所称评价是指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依托工程投产运行一年后,对示范效果进行评价,提出评价意见。
第四条 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评定和评价工作由国家能源局组织实施,主要包括申报、委托第三方机构评定、复核、公示、公告、示范及效果评价。
第二章 工作程序
第五条 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原则上由用户企业牵头联合研制单位申报,尚未确定依托工程的技术装备,由研制单位根据技术装备突破情况申报。
第六条 各地方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负责组织本地区的申报工作,根据有关行业规划、示范项目建设条件、支持政策等确定推荐名单并进行公示后,统一上报国家能源局。中央企业相关技术装备通过依托工程项目所在地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和中央企业集团总部同步申报。
第七条 国家能源局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开展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评定工作,评定工作过程如下:
(一)第三方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格式审查,审查合格的项目进入专家评定环节。
(二)第三方机构组织能源技术装备领域资深专家,组建不同专业领域的专家组,召开评定会,对申报的技术装备进行评定,形成评定意见。视需要可以组织企业答辩或实地考察。
(三)评定会结束后,第三方机构负责形成最终评定意见,并以正式文件上报国家能源局。
第八条 国家能源局根据行业规划、产业政策等有关文件要求,对第三方机构评定的技术装备及其依托工程可行性进行复核。
第九条 国家能源局负责对复核后的评定结果进行公示。如有异议,应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实名向国家能源局反映,并提供所反映问题的佐证材料。异议提出者对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 决定受理的异议,由国家能源局转送原第三方机构,对异议内容进行调查核实,形成最终书面复审意见。必要时应组织专家复审,复审专家组由原评定专家和相关专业小同行专家构成,视需要可以组织企业答辩或实地考察。
第十一条 经复审认为异议不成立或不足以影响首台(套)评审结果时,维持原评审结果;认为异议成立或存在其他问题时,不予列入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清单。
第十二条 经公示无异议,或相关异议处理程序结束后,国家能源局以公告形式,发布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清单,并负责定期更新。
第三章 工作要求
第十三条 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申报需要提供的材料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介绍、研发及售后保障能力、技术装备自主创新情况、技术装备适用范围、国内外技术装备发展现状及应用前景、主要技术规格参数和技术水平、运行安全风险评估、科技成果鉴定(或评价)材料、科技查新报告、自主知识产权证明等。
对于尚未应用或应用时间少于半年的技术装备可不提供科技成果鉴定(或评价)材料,由第三方权威机构出具的技术方案评审意见或产品检测(测试)报告代替。(具体格式见技术装备申请报告(参考))
第十四条 申报材料应按上述要求整理,内容完整、格式清晰,能够真实、准确、充分地反映申报单位和技术装备的有关情况。
第十五条 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从以下方面评定:技术先进程度、技术复杂程度、市场推广前景、知识产权情况、社会和经济效益以及制造企业资质、研发与生产能力、质量与售后保障能力等。
第十六条 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评定专家要求具有高级职称,且从事相关领域技术工作超过10年,专家组成员要涵盖所评定项目的所有相关专业方向,专家组人数不少于7人,并回避前期技术方案评审专家。
第十七条 国家相关科技项目支持研制的能源技术装备和能源领域“短板”技术装备经评定优先纳入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清单。
第十八条 对于能源领域亟需的重大技术装备,可根据技术装备研制进展“成熟一个,评定一个”。
第四章 支持政策
第十九条 用户企业应积极承担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示范任务。对于行业亟需的重点技术装备,国家能源局将协调优先开展示范。
第二十条 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及其示范项目,含应用该技术装备前三台(套)或前三批(次)的其他能源项目,享受《关于促进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示范应用的意见》(发改产业〔2018〕558号)和《国家能源局关于促进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示范应用的通知》(国能发科技〔2018〕49号)中明确的其他优惠政策。
第二十一条 鼓励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示范单位利用商业保险、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机制等,加强风险保障。
第五章 监管和评价
第二十二条 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示范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向国家能源局报告项目执行情况和影响项目实施的重大事项等。确定依托工程的技术装备,自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清单发布之日起,三年内依托工程未开工建设的,自动取消首台(套)资格。
如发现存在材料造假等虚假申报不良行为,国家能源局将取消其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资格,相关单位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二十三条 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依托工程投产运行一年后,用户单位应联合技术装备研制单位,委托具有资质的权威机构开展示范应用自评价,形成自评价报告,并通过原申报地方发展改革委(能源局)上报国家能源局。自评价内容包括:示范项目完成情况、示范效果、技术装备运行情况、安全可靠性评价等。
第二十四条 国家能源局适时组织开展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示范效果评价,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根据自评价报告,对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示范应用情况进行评价并给出最终评价意见。
第二十五条 经评价示范成功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列入“能源产业技术装备推广指导目录”,相关地方、企业可据此在后续能源项目建设中推广应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能源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评定和评价办法(试行)》同步废止。
原标题:国家能源局印发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评定和评价办法征求意见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