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现有电力体制机制限制了分布式项目扩大收益的可能
我国《电力法》规定,一个售电区只能有一个电力供应商。在电力短缺、计划经济时代,这对保障电力供应、理顺电力建设非常必要。但这个规定大大限制了贴近电力用户的分布式发电项目建设。虽然国家相关部门专门出台文件豁免了分布式
光伏项目的发电许可权,但这些项目仍只能“自发自用、余量上网”,在自身无法消纳全部电力的情况下,无法向相邻的电力用户供电。因而,分布式光伏项目的投资人只能寻找同时满足足够大的屋顶面积、有足够大自用电特征的屋顶项目,这大大局限了我国分布式光伏市场的发展空间。
(四)行业信息不透明束缚了投资人的决策空间
分布式光伏项目一般有20年的发电寿命,但目前我国尚未建立分布式光伏项目信息数据库,光伏产品参差不齐,开发商、运营商的能力也无法评估,项目年发电量等信息没有充分披露的渠道。对投资者而言,这些都使得他们无法衡量项目的真正品质。由于没有成熟的资产评估体系,保险公司实质性介入不足,使得整个分布式光伏行业的风险共担能力大大受限。
正是由于存在上述的诸多风险,金融机构普遍无法将分布式光伏系统当作一个可带来稳定收益的资产。金融机构认为,难以真实评估分布式光伏系统的现金收益,无法对项目给予有现金流担保的贷款。因而,不仅商业性银行没有介入分布式光伏的项目融资,连国开行这样的政策性银行在金融创新上也存在着诸多顾虑。总之,从调研了解到的情况看,分布式光伏系统无需燃料的发电效益及其带来的显著环境效益,都无法转变为金融系统认可的抵押能力,整个行业缺乏证券化能力,严重缺乏持续不断、有活力的资金投入。
四、 国外发展分布式光伏经验
国际上分布式光伏发展较好的国家具备三方面有利条件:一是具有竞争性的电力市场,二是对可再生能源发展制定了较大力度的经济激励政策,三是投资市场具备完善的信用体系。
电力市场开放竞争,市场参与主体活跃。德国一直是
光伏发电领先国家,且80%光伏项目是以居民为开发主体的分布式光伏。普通居民对投资光伏系统具有可行性、积极性,除其房屋以独栋建筑为主、具有屋顶资源外,更重要的是其开放竞争的电力市场。只要符合安全、环保、土地使用、并网标准等要求,投资者参与可再生能源电源开发的申请手续便捷,市场进入门槛较低。通过上下网安装两个电表,分布式光伏开发者既可以“自发自用,余电上网”,也可以全部出售,甚至可以集连成片、以股份形式共同开发并分享发电收益。美国加州等实行“净电表”政策,电量也可以自由买卖,竞争性电力市场是重要的前提。
可再生能源发电支持力度大,保障了分布式光伏发电的市场竞争力。德国、日本等国光伏发电系统建设成本都显著高于我国,基本是我国的两倍以上,但分布式光伏发电收益稳定、盈利空间远高于我国,德国前两年甚至出现了分布式光伏发展超过预期,政府主动控制发展规模的情况,主要得益于这些国家较大力度且持续稳定的政策支持。政策支持力度包括两方面:一方面是对可再生能源发电本身的支持,如德国、日本实施固定电价政策,美国实施配额制和“净电表”政策等;另一方面,更重要的是通过税收手段等增加化石能源利用成本,内部化其环境外部性成本,高电价使分布式光伏获得了公平竞争环境,具有市场竞争力。德国2014年居民电价约为26欧分/千瓦时(2.2元/千瓦时)左右,电价中各类税收约占一半,主要是资源税和环境税种。在较高稳定的收益率面前,分布式光伏成为养老金、保险等争相追求稳定回报的投资热点领域。
投融资市场信用体系完备,为创新融资模式提供了基础。美国、德国对分布式光伏系统投资者都建立了完善的信用系统,包括对组件采购、系统维护、电量生产等数据都进行实时统计,信息透明、及时公布,对投资者权益进行了保护,且便于对资产评定和估值,有利于光伏资产证券化。美国Solarcity公司就创新建立了这样一个融资平台,利用美国投资新能源可抵扣税的鼓励政策,通过统一租赁屋顶资源,负责项目选址、开发、运营,与屋顶业主获取、分享电费和抵税收益。由于资产盈利性好,公司上市并获取了良好信誉,将光伏资产证券化并向投资公司、社会资本等融资,并与特斯拉电动汽车、谷歌等公司等合作开拓新的市场,形成了良性循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