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绿色建筑专项规划编制实施工作
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我省关于碳达峰、碳中和的重大战略决策部署,结合浙江省建筑领域碳达峰行动方案要求,有序推进绿色建筑专项规划修订工作,指导和推进绿色低碳建筑发展,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绿色建筑专项规划修订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绿色建筑专项规划修订工作,是进一步探索绿色低碳建筑的技术路径及发展规划策略的战略引领,也是我省建筑领域碳达峰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绿色建筑专项规划修订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把这项工作摆到重要议事日程,采取有力措施抓紧抓好。
二、明确绿色建筑专项规划修订要求
(一)修订程序。各市、县(市)建设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等部门,委托专业机构建立规划编制工作小组,在深入分析规划区域内绿色建筑、建筑工业化、可再生能源利用条件等情况的基础上,根据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和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目标任务,提出本行政区域绿色建筑专项规划方案,并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经专家评审后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二)主要内容。绿色建筑专项规划的修订应结合规划区域气候、环境、 能源、经济及产业发展等特点,合理确定设区的市、县(市)绿色建筑、建筑工业化、可再生能源应用和建筑碳排放的总体发展目标和技术路径,科学划定绿色建筑发展目标管理分区和政策单元,并明确各目标管理分区内绿色建筑、建筑工业化、可再生能源应用、建筑碳排放等控制指标。设区市的绿色建筑专项规划还应当明确所辖县(市)绿色建筑、建筑工业化、可再生能源应用、建筑碳排等发展目标。绿色建筑技术的推广应用应坚持“被动优先主动优化,因地制宜、适度超前,统筹兼顾、 突出重点”的原则,综合考虑各类绿色建筑技术的协调发展。
(三)規划期限。本次绿色建筑专项规划修订以 2022年为规划基期,规划期应与当地国土空问规划期限相一致,并提出 2025 年、2030 年阶段性目标。各政策单元绿色建筑、建筑工业化、可再生能源应用和建筑碳排放技术要求,宜根据规划年限分时段设定梯度递进性指标。各设区市的绿色建筑专项规划的修订工作原则上应当在 2022 年12月底前完成,各县(市)绿色建筑专项规划的修订工作原则上应当在 2023年6月底前完成。
三、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审查
(一)新建公共建筑的政府投资项目,其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应符合项目所在地行政区域绿色建筑专项规划,明确项目绿色建筑等级要求,并对项目选用绿色建筑技术以及投资、节能减排效益评价等内容单列说明。
(二)既有公共建筑扩建或者拆除围护结构改建的政府投资目,其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必须明确项目按照二星级(含)以上绿色建筑强制性标准进行建设,并对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所需投资估算单列说明。
(三)政府投资项目的初步设计文本应含绿色建筑专篇,并对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所需投资概算单列说明。建筑节能应按理论节能率不低于 75%实施,鼓励开展超低(近零)能耗建筑示范。
(四)加大光伏、空气源热泵、大阳能光热等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公共建筑优先采用光伏;鼓励采用装配式建筑,加大绿色建材应用比例;鼓励建筑信息模型技术应用,积极应用建筑用能分项计量及数据采集传输装置,并接入公共建筑运行能耗监管信息乎台,实施能耗动态检测和信息共享。
四、强化绿色建筑专项规划修订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绿色建筑专项规划修订工作任务重、要求高.时间紧,各设区市建设部门要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组织协调,建立议事协调机制,及时解决规划修订中的重大问题,做好与相关规划的街接,提高规划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二)形成工作合力。坚持政府组织、专家领街、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工作方针,科学安排规划修订各项工作,切实提高规划决策水平。要成立有广泛代表性的规划专家咨询机制,做好规划咨询、论证工作。要采取多种方式和渠道,扩大公众参与。
(三)加强典论室传。各地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各种媒体,多渠道、全方位宣传开展绿色建筑专项规划修订工作的重要意义,营造良好奥论氛围,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和支持绿色建筑专项规划的修订工作。
原标题:浙江:鼓励开展超低(近零)能耗建筑示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