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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控光伏项目占用耕地!光伏用地常见问题与文件解读
日期:2022-04-27   [复制链接]
责任编辑:yutianyang_tsj 打印收藏评论(0)[订阅到邮箱]
日前,在2022年中国光伏市场开发论坛上,中伦律师事务所公司业务部王威律师就光伏项目用地常见的重点问题进行了系统梳理与相关文件解读。

光伏用地租赁用地

《国土资源部国务院扶贫办国家能源局关于支持光伏扶贫和规范光伏发电产业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2017]8号)

一、普通光伏项目

严格执行国土资规(2015)5号文件规定,使用未利用地的,光伏方阵用地部分可按原地类认定,不改变土地用途,用地允许以租赁等方式取得,双方签订补偿协议,报当地具级国资源主管部门备案,其他用地部分应当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使用农用地的,所有用地均应当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二、复合用地项目

不得占用基本农田,对于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布设光伏方阵的,除桩基用地外,亚禁硬化地面,破坏耕作层,严林抛荒、撂荒。

对于符合本地区光伏复合项目建设要求和认定标准的项目,变电站及运行管理中心、集电线路杆塔基础用地按建设用地管理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场内道路用地可按农村道路用地管理;利用农用地布设的光伏方阵可不改变原用地性质;采用直埋电缆方式敷设的集电线路用地,实行与项目光伏方阵用地同样的管理方式。

核心解读:租赁用地的前提为光伏项目已经被依法认定为“复合项目”。

 
国家林业局《关于光伏电站建设使用林地有关问题的通知》(林资发[2015]153号)

各类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含同类型国家公园) 濒危物种栖息地、天然林保护工程区以及东北、内蒙古重点国有林区为禁止建设区域。其他生态区位重要,生态脆弱,地形破碎的区域,为限制建设区域。光伏电站的电池组件阵列区禁止使用有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以及年降雨量400毫米以下区域覆盖度高于30%的灌木林地和年降雨量400毫米以上区域覆盖度高于50%的灌木林地。

对于森林资源调查确定为宜林地而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确定为未利用地的土地,应采用“林光互补”用地模式。“林光互补”模式光伏电站要确保使用的宜林地不改变林地性质,光伏电站建设必须依法办理使用林地审核审批手续。采用“林光互补”用地模式的,电池组件阵列在施工期按“临时占用林地”办理使用林地手续,运营期双方可以签订补偿协议,通过租赁等方式使用林地。

核心解读:光伏阵列按照“临时占用林地”办理手续的前提是“宜林地”,其他复合项目租赁占用林地的仍需要按照“永久占用林地”办理手续,涉草地时同样需要办理永久用地批复。

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号

各地要认真执行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关于“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的规定。

严格控制新增农村道路、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等农业设施建设用地使用一般耕地。确需使用的,应经批准并符合相关标准。

核心解读:国家层面已经开始逐步严控光伏项目占用耕地,各地(如山东等)也陆续发文明确占用耕地的光伏项目不再给予备案。

光伏用地道路用地:农村公路 农村道路

自然资源部《土地卫片执法图斑合法性判定规则》

农村道路是指在农村范围内,路基宽度在8米以内,用于村间、田间道路交通运输,并在国家公路网络体系之外,以服务于农村农业生产为主要用途的道路(含机耕道)图斑或地块。
原标题:严控光伏项目占用耕地!光伏用地常见问题与文件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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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每日光伏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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