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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府[2015]64号 苏州市政府关于促进苏州光伏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日期:2015-05-06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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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规划统筹协调。根据社会和经济发展需要,编制光伏产业发展规划,建立光伏发电应用协调工作机制。政府投资或财政补助的公共建筑、保障性住房、新城镇和新农村建设项目,应合理安排、优先考虑光伏发电应用。

(二)全面落实国家政策。供电企业应按照税法规定为分布式光伏发电自然人项目发电户销售电力产品代开发票,并按照税法规定享受有关增值税政策。对光伏企业获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不征收增值税。

(三)加大财政扶持力度。

1.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补贴。积极引导光伏企业加大技术改造力度,市及各市(区)财政要加大对融资性技术改造项目以及2014~2016年期间建成并网投运的我市分布式光伏建设项目中用于购买太阳能电池板(组件)、控制器、蓄电池和逆变器等设备投资的银行贷款实行一次性贴息补助;项目建成后按实际发电效果,除享受国家和省有关补贴外,再给予项目应用单位或个人0.1元/千瓦时补贴。此项资金列入苏州市工业经济升级版专项资金管理,暂定补贴期限为三年。

2.兼并重组专项补贴。为鼓励光伏企业兼并重组,对2014~2016年期间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实施兼并重组的企业,按照并购方对目标企业的实际现金收购价格或者目标企业净资产作价入股金额,最高可给予并购方不超过5%的补贴。

3.鼓励开展屋顶光伏应用项目。对提供屋顶资源投资建设或出租屋顶资源参与建设分布式光伏电站的单位,屋顶光伏电站发电量计入单位节能量并按节能降耗政策给予扶持。

(四)规范并网管理服务。苏州供电公司要制定符合苏州实际的分布式光伏发电并网服务流程,为列入国家可再生能源补助目录的分布式电源项目提供补助电量计量和补助资金结算服务。根据项目补助电量和国家规定的电价补贴标准,按照电费结算周期支付项目业主。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按规定不收取系统备用容量费,分布式发电自发自用电量免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等针对电量征收的政府性基金,建立简捷高效的并网服务体系和运行监管体系。

(五)拓宽金融扶持渠道。金融机构要依据信贷政策对形成完整产业链条、掌握产业核心技术、技术创新能力强、经营销售稳定、项目储备充足的优势光伏企业给予稳定的信贷支持。探索以项目售电收费权和资产为质押的贷款机制,鼓励建立光伏发电投资基金和融资服务平台,积极为全市通过光伏准入规范公告的企业提供“科贷通”贷款、“融资担保”、“银企合作”等金融服务,最大限度地解决光伏企业的资金困难。

(六)创造良好发展条件。各地、各部门要根据本意见要求,按照职责分工抓紧制定有关配套文件和服务细则,为苏州光伏发电应用和光伏产业的发展创造良好条件。

四、附则

(一)本意见由苏州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二)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三)补贴资金苏州市级与各区按现行财政体制分担,各县级市参照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

2015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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