织金光伏项目位于织金县所辖八步街道、茶店乡、金龙乡,总计划用地面积为11800亩,其中八步街道约2000亩、茶店乡约8000亩、金龙乡约2000亩。
因该项目用地面积巨大,涉嫌违法用地,在当地引发广泛关注,当地村民已经启动仲裁、复议、诉讼程序,依法主张合法权益。2022年2月18日大方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确认毕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未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行为违法案;2022年3月28日黔西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确认织金县茶店乡政府征收和流转土地、签订行政协议的行政行为违法及行政赔偿案;同日,确认织金县自然资局未公开政府信息行政行为案开庭审理;2022年4月20日,黔西市人民法院将开庭审理确认织金县茶店乡制定和流转土地方案行政行为违法案。其余确认织金县政府征用土地行政违法案、确认毕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未公开政府信息的行政行为违法案等相继开庭审理……
2020年3月,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人民政府与贵州乌江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华电洪家渡水光互补织金300MW光伏发电项目投资开发框架协议》,织金县茶店乡政府制定了《织金县洪家渡水光互补300MW农业光伏电站土地流转及征地补偿方案》,随后开发洪家渡水电站的贵州乌江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开始进驻织金,注册了贵州乌江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织金新能源分公司,负责运行“光伏项目”,并与织金县茶店乡政府、八步街道办事处、金龙乡政府签订了《织金县洪家渡水光互补农业光伏电站土地租赁协议》。
据2021年织金县茶店乡政府的回复,织金县人民政府的复查显示,织金光伏项目“光伏方阵”,已丈量6401.5714亩土地,已签订土地流转协议并进行施工的有4979.584亩。大部分用地以前种植玉米和烤烟为主,承包证登记属性大多为基本农田。与协议、方案等规定的用地为未利用地、荒山荒地、一般耕地事实不符。到底是想隐瞒什么?而织金县政府、茶店乡政府及相关自然资源部门回复中,认为“光伏方阵”启动的是土地流转程序,并非征收程序。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织金“光伏项目”无论是通过流转还是征收方式用地都没有法律依据。目前我国土地审批程序为:县级政府提交审批材料,省级政府和国务院批准使用。无审批手续擅自用地的均为违法,更没有签订相关行政协议的法定资格。虽然我国农村土地属于村集体所有,对于已经承包到户的土地,没有土地使用审批手续,未经村集体和承包户同意,是不能将农村土地用于非农建设,即使是流转土地也不允许。
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贵州乌江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贵州乌江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织金新能源分公司均无农业经营资质和农业经营能力。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八条: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土地经营权流转;(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三)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四)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或者资质;(五)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当地政府流转土地的行为明显违反本法第(二)款规定,而开发公司同样违反第(四)款规定。
目前我国关于“光伏项目”用地规定有《国土资源部、国务院扶贫办、国家能源局关于支持光伏扶贫和规范光伏发电产业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2017)8号)》。文件明确规定,“光伏方阵”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利用农用地的应办理农用地专用审批手续,获得省级政府批准并进行认定的“光伏复合项目”可以按照原用地性质进行认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审批手续,但不能破坏原土地,尽量使用未利用地。受让方应具备农业经营资质和能力。显然“光伏方阵”不具备以上法律许可,使用“以租代征”的方式流转土地,这是目前国内很多地方及企业规避《土地管理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的一种用地方式,通过规避法定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程序,逃避纳税和避免承担履行耕地占补平衡法定义务。完全不是国家政策允许的用地方式。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九条规定: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原标题:织金光伏项目涉嫌违法用地被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