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严谨科学配置建设规模。各地要根据国家政策,结合本地实际,优先支持利用建筑屋顶及其附属场地建设的
光伏电站;优先支持扶贫开发地区的
光伏扶贫电站和对口支援项目建设;优先支持近期具备开工条件、且9月底前建成投运的光伏电站;优先支持具备资金、技术和管理实力的企业建设光伏电站;优先支持新能源示范城市(产业园区)、绿色能源示范县、分布式
光伏发电应用示范区等建设进展好的示范区域建设光伏电站;鼓励分布式光伏电站项目建设。对于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社会法人、自然人,对其提出的建设规模要实行必要的限制配置。
四、积极稳妥开展光伏扶贫。去年,国家设立“扶贫日”,今年,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江苏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根据国家和省扶贫工作要求,今年在重点扶贫开发县、六大片区所涉及的县(区)尝试开展光伏扶贫工作(规模安排见附件1)。在下达各市的年度规模中,请有关市优先安排每个重点扶贫开发县5MW规模、每个片区内的县区(重点扶贫县以外)3MW规模。项目建设地点首选经济薄弱村,如果经济薄弱村无法选址,经商当地县(区)扶贫办同意,可以在本县(区)范围内选址。开发企业应与当地经济薄弱村签订用工合同、租地合同、经营收益分成合同,并报当地发展改革委、扶贫办。鼓励有关部门采用扶贫资金入股的方式参与光伏扶贫项目建设。
五、抓紧编报年度实施方案。各市要在规模指标下达后10日内,完成光伏电站项目备案,备案文件抄送省财政厅、物价局、能源局,作为申请国家补贴资金和省级电价补贴资金的依据。4月底前报送本市2015年光伏发电建设实施方案表(附件3),按照2015年新增项目、以往年度结转项目分类填报。其中,2015年新增项目是指纳入本年度规模的集中式光伏电站和地面全额上网、余额上网分布式光伏电站项目,包括2015年新增备案项目和2015年1月1日前已经核准或备案但今年开工的项目。2015年新增项目总规模不得超过下达的新增建设规模。以往年度结转项目是指2015年1月1日前已核准或备案、且已开工的光伏电站项目,须附送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组件和逆变器供货合同、开工照片等相关材料。本年度规模指标不足的,可按附件4另附报送,作为调剂备选项目。
六、切实加强协调推进工作。请各市把握关键环节,加大协调力度,提高服务效率。超过时限未报送2015年光伏发电建设实施方案(表)或未将新增建设规模落实到具体项目的,将视情调剂该地区规模指标至落实情况好且有需求的地区。6月底,省发展改革委将组织开展年度规模内项目开工建设情况检查,建设进度快的地区可向省申请追加规模指标,由省通过省内调剂或向国家申请的方式予以追加(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原则上,6月底年度规模内项目开工率未达80%的,10月底年度规模内项目并网规模未达50%的,12月底年度规模内项目并网规模未达90%的,均调减本地区下一年度规模指标;12月底本年度新增备案全部自发自用地面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特别是“自发自用、余电上网”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并网规模超过5万千瓦的,增加该地区下一年度规模指标。请省电力公司依据下达的年度规模指标,加强对接,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开展配套送出工程建设,确保光伏电站建设与配套电网同步投产和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