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PV再迎重大利好!
《通用规范》中对于可再生能源及太阳能光伏系统的相关要求摘录如下:
《通用规范》2.03指出:新建的居住和公用建筑碳排放强度应分别在2016年执行的节能设计标准的基础上平均降低40%,碳排放强度平均降低7kgCO2/(m2*a)以上;
《通用规范》2.04指出:新建建筑群及建筑的总体规划应为可再生能源利用创造条件;
《通用规范》2.05指出:建筑项目相关文件应包含建筑能耗、可再生能源利用及建筑碳排放分析报告,明确建筑节能措施及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运营管理的技术要求;
《通用规范》3.2.2指出:利用可再生能源发电,其发电量应满足自身电加热用电量需求;
《通用规范》5.2指出:新建建筑应安装太阳能系统。在既有建筑上增设或改造太阳能系统,必须经建筑结构安全符合,满足建筑结构的安全性要求。太阳能系统应做到全年综合利用。太阳能建筑一体化应用系统的设计英语建筑设计同步完成。建筑物上安装太阳能系统不得降低相邻建筑的日照标准。太阳能系统与构建及其安装安全应满足结构、电气及防火安全的要求,由光伏电池板构成的围护结构构建应满足相应围护结构构建的安全性及功能性要求。安装太阳能系统的建筑,应设置安装与运行维护的安全防护措施,防止光伏电池板损坏后不见坠落伤人的安全防护措施。
《通用规范》5.2.6指出:太阳能系统应对发电量、光伏组件背板表面温度、室外温度、太阳总辐照量进行监测和计量;
《通用规范》5.2.9指出: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中的光伏组件设计使用寿命应高于25年,系统中多晶硅、单晶硅、薄膜电池组件自系统运行之日起,一年内的衰减率应分别低于2.5%、3.0%、5.0%,之后每年衰减应低于0.7%;
《通用规范》5.2.11指出: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设计时应给出系统装机容量和年发电总量;5.2.12指出:光伏发电系统设计时硬根据光伏组件在设计安装条件下光伏电池最高工作温度设计其安装方式,保证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通用规范》6.1.3指出:太阳能系统性能检测结果应合格。6.4.1指出太阳能光伏组件的发电功率及发电效率应在施工进场时复验;
《通用规范》6.4.4指出:太阳能系统的施工安装不得破坏建筑物的结构、屋面、地面防水层和附属设施,不得削弱建筑物在寿命期内承受载荷的能力;
《通用规范》6.4.5指出:太阳能光伏电池板的安装方位角和倾角应对照设计要求进行核查,安装误差应在±3°以内。
《通用规范》6.4.6指出:应对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年发电量和组件背板最高工作温度进行检测,检测结果应对照设计要求进行核查;
《通用规范》7.2.1指出:建筑能源系统可再生能源系统应进行单独统计,建筑能耗统计应包括可再生能源利用量;
《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的实施,必将为已有建筑、新建建筑利用太阳能光伏发电的产品制造、系统设计、系统维护与运营相关产业带来重大利好。
原标题:BIPV再迎利好!《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正式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