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改革对电网企业的监管模式
通过加快输配电价改革,对电网企业监管由现行核定购电售电两头价格、电网企业获得差价收入的间接监管,改变为以电网资产为基础对输配电收入、成本和价格全方位直接监管。电网企业按照政府核定的输配电价收取过网费,不再以上网电价和销售电价价差作为主要收入来源。在输配电价核定过程中,既要满足电网正常合理的投资需要,保证电网企业稳定的收入来源和收益水平,又要加强成本约束,对输配电成本进行严格监审,促进企业加强管理,提高效率。我委今年将出台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并在认真总结改革试点经验基础上,尽快研究完善输配电价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对电网企业成本约束和收入监管机制。
四、积极稳妥推进电价市场化
结合电力体制改革,把输配电价与发售电价在形成机制上分开,积极稳妥推进发电侧和售电侧电价市场化,分步实现公益性以外的发售电价格由市场形成。鼓励电力用户或售电主体与发电企业通过自愿协商、市场竞价等方式自主确定市场交易价格,并按照其接入电网的电压等级支付输配电价。
五、加强组织实施
推进输配电价改革是中发[2015]9号文件提出的明确要求和近期重点任务。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周密部署,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合作,组织精干力量扎实推进,确保按期完成工作。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内蒙古电力公司要配合做好输配电价改革试点和摸底测算工作,客观、真实提供电网成本、投资、电量等相关信息及证明材料,确保相关工作顺利进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5年4月13日
2015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