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内蒙古电力公司: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建立科学合理的输配电价形成机制,决定加快推进输配电价改革,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扩大输配电价改革试点范围
在深圳市、内蒙古西部率先开展输配电价改革试点的基础上,将安徽、湖北、宁夏、云南省(区)列入先期输配电价改革试点范围,按“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原则单独核定输配电价。鼓励具备条件的其他地区开展输配电价改革试点。请试点省(区)价格主管部门参照深圳市输配电价改革试点经验,结合当地实际,拟定本省(区)电网输配电价改革试点方案,于2015年7月底前报送我委。
二、全面开展输配电价摸底测算工作
上述试点范围以外的地区,要同步开展输配电价摸底测算工作。请非试点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认真做好推进输配电价改革的前期准备工作,全面调查摸清电网输配电资产、成本和企业效益情况,深入分析输配电价管理中存在的主要矛盾和问题。在此基础上,初步测算本省(区、市)电网各电压等级输配电价水平,研究提出推进输配电价改革的工作思路,于2015年10月底前将测算结果和改革思路书面报送我委。